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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侵權行為 ( 普通法系 英語: tort ),又稱 不法行為 ( 歐陸法系 英語: delict ),是指人侵害他人 權利 或 利益 的行為。 雖然有很多行為同時屬於侵權行為及 犯罪 ,但他們是截然不同的範疇。 犯罪可理解為違反對整個 社會 的義務。 刑事追訴權之發動絕大多數由 國家 提出,亦是國家的職責之一(在特別情況下,個人亦可以提出私人刑事檢控);相對的,任何人因侵權行為而致使權利遭受侵害,都可以主張自己之權利。 侵權與犯罪之比較 [ 編輯] 侵權與犯罪在主觀過錯方面存有較大差異。 侵權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且通常只需認識到自己可歸責性即可,並不需要認識到自己行為所可能帶來的實際損害。 而刑法上的過失不僅僅要認識到自己行為可歸責性( 違法性 ),還要意識到自己行為可能引起的危害結果。

  2. 《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英語: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rdinance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 就《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第二十三條 有關 香港 境內的危害 國家安全 行為,即 叛國罪 、 分裂國家行為 、 煽動叛亂罪 、 顛覆國家罪 及 竊取國家機密 等多項罪行制定立法指引的 法律條文 [2] 。 國安條例以 中共中央總書記 習近平 提出的「 總體國家安全觀 」為指導原則 [3] [4] [5] 。 該條例在2024年3月由 香港第七屆立法會 作出審議並通過,並由行政長官 李家超 簽署後於3月23日 刊憲 生效 [6] 。 立法背景 [ 編輯]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

  3. 人權 (英語: Human Rights ;亦稱 基本權 、 自然權利 及 人類基本權利 )指「個人或群體作為 人類 而與生俱有之 權利 」 [1] [2] 。 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 能動性 ,並以 普世 (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賦權利。 人不限於活著才有人權,死人也有人權,縱然死人之人權的具體內容有別於活人。 另外,雖然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放棄權益的自由,但基本權本身不可拋棄,即使個人表明自願放棄亦同。 [3] 如中華民國民法第十六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第十七條規定「自由不得拋棄。 定義 [ 編輯] 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有之 權利 ,它不分 種族 、 性別 、 國籍 、 族裔 、 語言 、 宗教 或任何其他 身份 地位 [4]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臺灣人權 是指 人權 在 臺灣 的實踐,也就是 臺灣人 做為一個 人 對所應享有之 權利 的爭取歷史與現行保障。 以下分別從 歷史 、 法律 、現實等層面描述臺灣的人權進展,參考國際人權團體對臺灣各地各類人權狀況的觀察。 歷史發展 [ 編輯] 日治時期 [ 編輯] 參見: 六三法撤廢運動 、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 霧社事件 和 高雄州特高事件. 中華民國時期 (戒嚴時期) [ 編輯] 參見: 二二八事件 、 三十二條處理大綱 、 臺灣省戒嚴令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和 臺灣白色恐怖時期. 維基文庫 中的相關原始文獻: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國際公約之參與. 《 世界人權宣言 》 (1967年中國名義簽署;1971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聯合國席次)

  6. 2024年3月28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俗稱「 廣義國安法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5年通過的一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1993年) ,俗稱「 狹義國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3年通過的一般法律,2014年廢止。 該法僅規範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行使。 現被《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取代。 香港特別行政區[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俗稱「 香港國安法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於2020年6月30日通過並施行的一般法律。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是一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 於2015年7月1日頒布的 法律 ,該法由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事實上取代了1993年通過的 舊國家安全法 ,新法內容共有7章84條 [1] 。 官方媒體認為該法律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 [2] 。 內容 [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的相關原始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共七章、八十四條,對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與職責,國家安全制度,國家安全保障,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在2015年7月1日表決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

  8. 了解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真相權利和維護受害者尊嚴國際日 (英文: 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Right to the Truth Concerning Gross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and for the Dignity of Victims ), 聯合國大會 設立在每年3月24日的紀念日旨在教育推廣保護侵犯人權受害者的權利並緬懷包括 奧斯卡·羅梅羅 主教在內的為人權事業做出巨大奉獻的人們。 [1] 羅梅羅主教對人權事業的不斷追求與奉獻,導致他於1980年3月24日遭到槍擊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