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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1. 本細則依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入出境,係指入出臺灣地區而言。. 第 2-1 條. 本法所稱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 第 3 條. (刪除). 第 3-1 條. 本 ...

  2.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 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 ...

  3.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 ...

  4. 國家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 ...

  5.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48121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2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

  6. 國安法既然規定大陸同胞離開淪陷區,必須在自由地 區連續住滿五年,方可申請來台定居,即應人人遵守,何以 年滿七十以上大陸同胞,未在自由地區連續住滿五年,巳獲 准入台定居者不下萬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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