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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期至2028年1月31日屆滿

      • 1992年(民國81年),立法院開始 全面定期改選 至今。 立法院113位立法委員皆為民選, 院長 、 副院長 則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現任之 第十一屆立法院 於2024年2月1日宣誓就職,任期至2028年1月31日屆滿
      zh.wikipedia.org/zh-tw/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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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會議員的任期各有不同一般為二至六年。 以 英國 為例,古代議員由 貴族 、 主教 或 富豪 擔任,能參與投票選出議員的選民,受財產限制,並非人人可投票。 二十世紀後,通常是由人民經 選舉 產生的 民意代表 ,但兩院制的 英國上議院 議員,依然不經民選而是由 世襲 的貴族與 首相 推薦產生。 漢字文化圈之國會議員 [ 編輯] 現行國會制度 [ 編輯] 歷史政權國會制度 [ 編輯] 現行特別行政區議會制度 [ 編輯] 歷史領地議會制度 [ 編輯] 其他國家國會議員名稱舉隅 [ 編輯] 參見 [ 編輯] 上議院. 下議院. 民意代表. 議會. 注釋 [ 編輯]

  3. 2024年5月3日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中華民國國會 」與「 立法委員 」重定向至此。 本文介紹的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立法機關 ,關於2005年之前與立法院共同為中華民國 國會 之機構,詳見「 國民大會 」;關於民國 建國初期 的國會,詳見「 中華民國初年國會 」;關於 臨時約法 會議通過設立但被 袁世凱 公佈總統令取代職權的立法機關,詳見「 參政院 」。 關於「立法院」的其他意思,詳見「 立法院 (消歧義) 」。 立法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立法機關 ,簡稱 立院 ;在 國民大會 停止運作後,其普遍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國會 。 前身為 民國初年 立法機構之 衆議院 (1913年-1925年)。 國民政府 時期以恢復 法統 為由,立法院於民國17年(1928年)成立於 南京 [1] 。

  4. 2024年1月9日 · 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 》規定,立法院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出的113位立法委員組成,其中包括直轄市、縣市、平地及山地原住民,以及由各政黨推薦的不分區立委,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那麼,立法委員實際的工作是哪些? 又可以拿到多少薪水呢? 👉 看Yahoo奇摩新聞2024總統大選專題 掌握即時選情. 立委的工作是什麼? 憲法第63條...

  5. 2021年3月1日 · 對於國會席次的數字行政院長蘇貞昌2014年於民進黨主席任內曾在憲法改革論壇中表示依先進民主國家的人口比例換算台灣大體上是200人至300人之間才符合比例現在卻只有113人。 當時,蘇貞昌曾提出建議,立委席次增加應優先思考不分區席次,並適度降低比例代表席次分配的門檻,讓公民社會、弱勢團體或青年有機會藉由比例代表進入國會。...

  6. 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 》第39條、第63條、第104條、第105條,以及《 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至第7條等規定,立法院的職權,包括: 行政院 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 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 行政院院長 應即接受該決議。 另外,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7. 2023年10月26日 · 一般來說內閣制在國會選舉後會由多數黨領袖接受國家元首的任命擔任總理或首相而總理或首相要從國會議員中挑選各部會首長組成內閣此後內閣必須向國會負責倘若國會通過不信任案內閣首長只有內閣總辭解散國會兩種選擇。 由於內閣制來自英國,因此曾被英國殖民過的國家,像是印度、巴基斯坦、加拿大、紐西蘭、澳洲,都是實施內閣制。 泰國、日本、比利時、荷蘭、丹麥、挪威、瑞典等國家,因為實行君主立憲制,政體也是內閣制。 德國、義大利亦實施內閣制,總統為虛位元首。 內閣制特徵有哪些? 內閣制總統制差在哪? 內閣制跟台灣人較為熟悉的總統制不太一樣,主要有以下四大特徵: 權力融合: 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內閣閣員兼任國會議員。

  8. 2024年1月31日 · 立法院長選舉規則. 須有立法委員總額1/3人數出席選舉。 院長、副院長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人。 若第一次投票沒人得票過半數,將以票數較多的前2名重行投票,得票較多者當選。 立法院長的職權是什麼? 立法院長是所有院會及委員會的會議主席. 依《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立法院長是院會及全院委員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 在表決遇到同票時,可由院長決定.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會議決議表決時,若贊成、反對同樣票數,就由會議主席來決定。 召集黨團協商. 院長可主動召集,或是由各黨團請求院長召開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到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由院長主持,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 立法院長可以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