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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國發會。 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三個月內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 第 6 條. 各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款對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初核時,得採行下列方式辦理: 一、派員赴各國營事業實地查證。

  2.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主管,對其所屬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懲劣之旨、客觀公平考核,作適當之獎懲。 第 3 條. 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於每年考核年度終了時舉辦,各機構人員正式任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考核;年度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考核細目由各機構依其事業特性及經營管理需要訂定報本部備查。 二、另予考核:各機構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該六個月之計算得不以連續為必要: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資(職)停薪者。

  3. 第 1 條. 國營事業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 第 3 條.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其規定。 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 第 4 條. 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 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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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 ...

  6. 國營事業人員年終考成列甲等人數比例及各高低職位間考列甲等之比例應以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為依據其人數及比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7. 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8.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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