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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7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令規定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款。 另依財政部98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09804080300號函,對於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其適用情形亦同。

  2. 2020年1月10日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有關個人房屋租賃所得應如何. 申報及節稅的問題,該局彙整並說明如下: 一、 房屋租賃所得計算方式. 房屋租賃所得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 至於可減除之必要費用,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較高者申報,以達節稅. (一)舉證扣除租賃合理而必 要的損耗及費用,例如:折舊、修理費、 地價稅、房屋稅、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 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並檢附相關之憑證。 ( 二)不舉證必要的損耗及費 用者,依財政部核定 96 年度之必要損耗及. 費用標準為 43 %。 二、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 是否需要申報租賃所得? 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且.

  3.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 ,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惟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 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出申請時,再予補發。 該局提醒,為落實保障檢舉人之身分,扣繳義務人摯開告發. 或檢舉獎金之扣繳憑單,得免寄發檢舉人,檢舉人不必將該筆所得併計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檢舉人有需要該扣繳憑單再提出申請補發。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我要檢舉. # 告發或檢舉獎金扣獎20%不必併人綜所稅申報. 台長: 服務員.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5/1國稅局有上班.可辦理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

  4. ........................................ 統一發票不能塗改、再蓋章,目前稅法是有規定及罰則, 只是目前都是網路申報,沒有將發票正本交由稅人員檢查, 且在國稅局查帳時有調帳証但基於風險的考量仍建議作廢重開。 參考如下︰.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申報調整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不得扣抵比例計算. 1. (免稅銷售額淨額+特種銷售額淨額)÷(免稅銷售額淨額+特種銷售額淨額+應稅銷售額淨額+零稅率銷售額淨額)=不得扣抵比例(%) 2.百分比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以下完全捨去,例如:0.125→12%,0.134→13%。 3.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 二、應辦理年中特殊調整之時機. 1.年度中放棄適用免稅之前一期(即兼營變更為專營應稅營業人)。 2.年度中變更扣抵法之前一期。 3.申請註銷登記之當期。 三、年終免辦調整之情形(併入次年底調整) 1.年度中變更為兼營業人未滿9個月。 2.變更扣抵法後至年底未滿9個月。 四、其他特殊規定.

  6. 一、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不法投標工程開立發票者應嚴予查處. 主旨營造廠商未實際從事承攬工程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並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之不法行為除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破壞稅制外亦影響工程品質及社會安全應分別情節依法嚴予查處以杜弊端。 說明:(一)凡從事承攬工程,對外營業收取報酬之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並繳納稅捐。 違反規定者,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及所得稅法第一 四條、第一一 條,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

  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針對日前民眾提出薪資所得扣繳問題, 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領取之非固定薪資如三節加發獎金結婚生育教育補助費醫藥補助費休假旅遊補助費升級換敘補發差額員工紅利或董監事酬勞等並非每個月固定發給扣繳義務人應按6扣繳如合併當月份薪資發放時亦可依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規定扣繳。 另薪資受領人在機構以外尚兼任其他機構職位工作而取得之兼職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按6%扣繳。 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元者,免予扣繳。 2.法人股東派員擔任董監事,法人所具領之車馬費、董監事酬勞,屬薪資所得,境內法人股東縱使開立統一發票,扣繳義務人仍應按6﹪扣繳薪資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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