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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申報調整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不得扣抵比例計算. 1. (免稅銷售額淨額+特種銷售額淨額)÷(免稅銷售額淨額+特種銷售額淨額+應稅銷售額淨額+零稅率銷售額淨額)=不得扣抵比例(%) 2.百分比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以下完全捨去,例如:0.125→12%,0.134→13%。 3.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 二、應辦理年中特殊調整之時機. 1.年度中放棄適用免稅之前一期(即兼營變更為專營應稅營業人)。 2.年度中變更扣抵法之前一期。 3.申請註銷登記之當期。 三、年終免辦調整之情形(併入次年底調整) 1.年度中變更為兼營業人未滿9個月。 2.變更扣抵法後至年底未滿9個月。 四、其他特殊規定.

  2. 一、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不法投標工程開立發票者應嚴予查處. 主旨營造廠商未實際從事承攬工程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並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之不法行為除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破壞稅制外亦影響工程品質及社會安全應分別情節依法嚴予查處以杜弊端。 說明:(一)凡從事承攬工程,對外營業收取報酬之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並繳納稅捐。 違反規定者,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及所得稅法第一 四條、第一一 條,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

  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範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惟所收取之違約金是否需開立發票,常造成營業人混淆,簡單區分就是. 銷方因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需開立統一發票; 買方因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非屬營業銷售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本身事業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以該商品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以營利事業本身之名義按時價開立發票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外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併入捐贈科目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自己事業之產品或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取得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等收據或證明。 該捐贈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5. 2020年1月15日 · 「為什麼扣繳憑單這麼多? 「有了個人的扣繳憑單,為什麼還有營利所得? 98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即將開始, 但你卻還一頭霧水霧煞煞嗎? 綜合所得稅申報Q&A,幫你解惑! Q 個人直銷商會有哪幾種所得? 這些所得是否都有扣繳憑單? A:一、個人直銷商會有下列三種所得: 1.營利所得:係指個人直銷商銷售商品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 2.執行業務所得:係指個人直銷商因下線向雙鶴公司進貨累積達一定積分,由雙鶴公司發給的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包括:業績獎金之差額獎金、領導獎金、主任級獎金、鑽石海旅、鑽石紅利、名車款等。 3.其他所得:係指個人直銷商直接向雙鶴公司進貨累積達一定積分,由雙鶴公司發給的業績獎金。 二、上述三種所得,個ㄋ人會從公司收到的資料列示如下:

  6. ........................................ 統一發票不能塗改、再蓋章,目前稅法是有規定及罰則, 只是目前都是網路申報,沒有將發票正本交由稅人員檢查, 且在國稅局查帳時有調帳証但基於風險的考量仍建議作廢重開。 參考如下︰.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7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令規定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款。 另依財政部98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09804080300號函,對於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其適用情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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