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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10月31日 · 1995,1月《國家團結及和解》公布生效;11月「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C)成立,由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南非聖公會大主教屠擔任主席。 1996,於各地舉辦聽證會,促使加害者、被害者訴說其於種族隔離時期之經歷;期間共有 2萬1,290個陳述案件。

    • 規模龐大的金錢補償計畫
    • 具體財物的物歸原主
    • 追訴納粹犯行的重重障礙
    • 法律中的不正義與超越法律的正義
    • 納粹時期不當判決之撤銷
    • 用刑法規範歷史記憶
    • 結語

    德國政府為金錢補償所支出的費用自1950年代起至2015年底,累計達734億歐元,而依據《聯邦補償法》支出的477億歐元補償金中,又以補償身心健康損害、不法監禁、以及不法解職的金額占最大宗。由於納粹政權廣泛使用法律做為迫害的手段,基於轉型正義的需求,這裡所謂的「不法」,判斷標準並非是否合乎當年有效的法律,而是有無符合《聯邦補償法》當中所列的迫害事由。 東德做為戰後新成立的國家,自始否認自己是納粹德國的法律上繼承者,也因此,關於納粹政權過去所造成的損害,東德自始否認其有任何法律上或道德上的補償義務。雖然東德政府亦有對納粹政權受害人給予經濟扶助,但因不是出於轉型正義的名義,此處暫且略過不論。

    整個財物歸還作業在1960年代告一段落,過程中總計約有55萬件訴訟案,其中約五分之四的原告住在德國以外的國家,約有10萬人被判決必須返還財物給原物主。至於被以不正當手段奪取的營利事業如公司,許多則是以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解決所有權的爭議。 東德方面並沒有系統性的財物返還法律程序。只有圖靈根邦曾在1945至1952年間實施過一部「補償法」(Wiedergutmachungsgesetz),處理過約700件相關案件。 1940年代末期,返還作業開始遭遇愈來愈多政治上的阻力,因為東德政府傾向將這些財產,尤其是原本由猶太人經營而被納粹侵占的營利事業體,轉化為東德國營事業。

    法院此一見解導致謀殺罪以外的大量案件(例如傷害致死罪)在1960年代初期就超過法定犯罪追訴期限,許多納粹分子等於變相獲得法律赦免。雖然陰謀論的說法在當年就已甚囂塵上,但一直要到21世紀,才有部分法律史研究學者藉由研究相關立法史料,提出證據主張此一立法錯誤的確可能是當年任職於西德法務部中的前納粹分子刻意造成。 至於納粹時期所犯下的謀殺罪行,當年的犯罪追訴期限是20年,自終戰的1945年起算。謀殺罪追訴期限逼近的1965年,則改由西德成立的1949年起算。1969年期限再度逼近,國會修法把追訴期限改為30年。1979年期限第3度逼近,國會修法刪除謀殺罪的追訴期限。

    追究納粹罪行會遇到的另一個困難是,若是根據納粹時期的法律或命令,許多犯行實屬合法行為。 在審判實務上,西德法院首先會詳細檢視該法律或命令是否有瑕疵,若有瑕疵,則可認定犯行沒有合法根據。若無瑕疵則進一步採用德國法律哲學家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於1946年發表的著名文章〈法律中的不正義與超越法律的正義〉(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中提出的判斷公式,簡單來說就是:內容不正義的法律仍然必須被遵守(惡法亦法),然而一旦法律不正義的程度超出可被容忍的範圍,實現正義就變得比遵守法律更重要(惡法非法),最明顯的狀況就是例如法律明白否定平等原則。 雖然這個公式本身的判斷標準相當模糊,但由於許多納粹法律與命令違背正義的狀...

    至於在納粹時期,德國法院作出的違背基本正義價值的判決,早在4個戰勝國占領德國時期,便已有相關的平反措施。 舉其要者,例如該法第2條第1項撤銷了聲名狼藉的納粹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判決,依據該法第2條第3項加以撤銷的,則包括了以惡名昭彰的《人民與國家緊急事態排除法》、《公務員再造法》、《德國血統保護法》等59種法律或法規命令做為判決依據的各個判決。 附帶一提,在德國,處罰2名男性之間性行為的刑法規定,一直到1994年才被廢除。德國法務部長瑪斯(Heiko Maas)於2016年5月對媒體表示,法務部慎重考慮以立法方式一舉撤銷西德時期以來針對所有5萬多名被告的有罪判決。如果此一政策最終實現,將是德國性別/性傾向平權運動的重要勝利。

    德國法律制度關於納粹轉型正義的努力,還引導出以下這個問題:關於如何理解歷史,法律是否應該扮演某種角色? 和部分歐洲國家相同,德國使用刑法制裁所有認同納粹戰爭罪行,或否認其歷史真實性(例如聲稱猶太大屠殺是戰勝國編織的謊言),或試圖為納粹罪行開脫的言論。這個做法是否過度限制言論自由而造成違憲,至今在德國輿論與法學界仍然爭議不斷。 早在1950年代,西德法院便已於許多判決中認定,此類言論足以對二戰受難者及其遺族的人格名譽造成損害,因此成立刑法侮辱罪或侮辱死者罪。 1950年代末期,西德民間反猶言論猖獗引發國際批評,社民黨成功說服執政黨基民盟,將早在19世紀普魯士統一德國後即已制定的,原本主要用以整肅社會主義思想同情者的刑法第130條煽動階級鬥爭罪(Anreizung zum Klassenkamp...

    相對於1990年代德國對東德共產政權過往歷史的轉型正義工程可以明快果決地展開,針對納粹的轉型正義工程則必須在初期經歷一連串的迴避、延宕與錯誤,直到戰後15年才逐漸上軌道。 探究其原因,當時德國國家機構與社會中存在太多納粹時期積極或消極的同路人與同情者,這是無可忽視的因素。然而,像兩德統一後的德國那般完整地清洗威權時期菁英的新興民主國家畢竟是少數,尤其像台灣這樣在民主轉型過程中極其幸運沒有發生大規模流血衝突的國家,往往必須面對大量威權時期的菁英依然占據政治、社會、經濟有利地位的事實。 正因為如此,納粹轉型正義的歷史經驗,無論其成功或失敗之處,對於台灣立法者設計相關法制以及司法者進行法庭活動而言,應該都是格外珍貴的他山之石與鑑戒。

  2. 2020年2月28日 · 週六現場【哲學蟲洞】. 萬子/亂世靠「直覺」?. 學術研究告訴我們的二三事. 直覺一部分來自人類演化而來的本能,一部分則源自經年累月的經驗。. 為兩名越野賽車手在勘察穿越沙丘的路線時,指著相反的方向交換意見。. (攝影/AP Photo/Ricardo Mazalan ...

  3. 2016年5月16日 · 文/葉虹(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執行長)黃丞儀(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現任台灣民間真相和解促進會理事長。

  4. 2023年9月19日 · 【編按】 2022年5月,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簡稱促轉會)解散,原有業務移轉給行政院轄6個部會依據有關專業接手執行。 然而台灣針對威權統治時期不法行為的轉型正義問題,由於台灣轉型正義法制設計並未完備,至今多仍未能處理。 與此同時,威權統治時期的人、事、場景多已消逝,或轉換面貌,台灣的轉型正義工作正在面臨嚴峻的時效問題:白色恐怖時期受難者都已高齡,能等待平反的時日已然不多。 《報導者》曾於2016年刊出 各國轉型正義專題 ,也長期關注此議題。 本次, 台灣永社 於台灣轉型正義法制正要邁入下一階段修法的今時,舉辦 系列活動 ,並與《報導者》合作刊出台灣轉型正義法制研議系列評論,望能督促相關部會盡速完善修法。 「不追究過去政權的幫凶,就是與犯罪者的大和解,最後,謀殺犯仍在我們的人群中⋯⋯」

  5. 2023年9月10日 · 本次修正法條於2023年8月15日生效。 時,就將 司法詢問員 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以「專業人士」(指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案件協助詢[訊]問具有專業能力之人)稱之。

  6. 2022年8月17日 · 「倫理委員會、初審小組或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被檢舉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被檢舉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若拒絕配合前項之要求,倫理委員會得視其情節,決定是否逕送校教評會或校內有權處理單位建議懲處⋯⋯。 若是作者以「隱私權」為由,不肯把整部電腦搬過去、電子郵件信箱與雲端硬碟全打開供調查單位檢視,只願意自行拷貝或列印出單一檔案給調查單位,這樣能說「被檢舉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拒絕配合前項之要求」嗎? 即便作者使用的是公家的電腦,根據第17條: 「倫理委員會、初審小組或調查小組基於保全、調查事實或證據之必要,得請求本校各處室、學院(中心)主管協助保全或調取證據,前述單位應配合保全或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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