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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2-1 條. 本條例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稱零星夾雜,指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夾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面積不超過零點二五公頃,且累計不得超過 ...

  3.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 ...

  4. 土地徵收條例§1-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大法官解釋(舊制) :::

  5.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6. 土地徵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 10. 第 三 章 徵收補償 § 30. 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 37. 第 五 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 49. 第 六 章 附則 § 56.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7. 為規範土地徵收作業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於89年2月2日公布制定土地徵收條例專法並於101年1月4日大幅修正市價徵收補償等規定依本條例規定土地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土地徵收計畫書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經內政部審議核准後交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 ()政府辦理公告通知及發放補償費等作業俟依法補償完竣始能取得其需用之土地。 另本條例規範的徵收類型主要包括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 更新日期:110-10-07. 網站導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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