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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2. 第五十七條公告之土地,原權利人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並呈驗證件,聲請為土地登記者,如經審查證明無誤,應依規定程序,予以公告並登記。但應加繳登記費之二分之一。

  3.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4. 2019年1月1日 · 優先購買權指 權利 人依法律規定或依 契約 約定得就義務人之特定財產,當義務人出賣給 第三人 時,享有與第三人相同條件優先承購的權利 [1]。 以下會分篇介紹土地法第104條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優先購買權。 在臺灣,土地和建築物為獨立的不動產。 所以會發生土地及建築物的所有人不同的情況。 土地法第104條 [2] 規定,當基地 所有權 人要把基地賣掉的時候,承租基地建築房屋的承租人、基地的 典權人 或 地上權 人,有優先購買基地的權利 [3],並請見圖1。 相反的,房屋所有權人出售房屋時,其基地所有權人也同樣有優先購買權,並請見圖2。

  5.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2350 民事判決 [ 違章建築亦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 判決要旨: 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關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旨在使基地與其上房屋同歸一人所有,以盡經濟效用,而杜紛爭,故應認基地承租人所得優先購買者,係其承租用以建屋之基地

  6. 2022年4月14日 · 土地法第 104 條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出賣人若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優先購買權人得主張該買賣契約無效。 先釐清意義,並熟記構成一般侵權優先購買權有相當多種,共分為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大家要釐清各自的概念。 優先購買權—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條文依據:土地法第 104 條.

  7. 2017年6月22日 · 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在促進建築基地與其地上建物所有權合一,達到產權關係單純化之政策目的,是為物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其效力依本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意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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