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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次付款:本契約成立時甲方應付乙方新台幣元正(含定金新台幣元正),餘款則照下列規定給付,乙方應同時將所有權狀正本交由受託之地政士保管。 二、第二次付款: 年 時,由甲方支付新台幣月 日雙方至地政士處用印,並繳齊全部過戶相關文件元正給乙方。 第三次付款:土地增值稅單核發並經領訖後,由地政士通知雙方於日內(原則上約 年 月 日)至地政士處各自完納應付稅款時,甲方支付新台幣元正給乙方。 且甲方應開立與尾款同額之商業本票乙張交付地政士收執,作為尾款給付之擔保,地政士始得辦理產權移轉手續。 如甲方非登記名義人時,甲方須與登記名義人共同開立前述商業本票,俟尾款付清時由地政士返還甲方。 甲方若未依約付款,則由地政士將該票據交由乙方行使法定權利。 四、第四次付款:即尾款新台幣.

  2. Dec 02 Sun 2018 13:24.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建議範本-私契.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以下簡稱買方),出賣人: (以下簡稱賣方), 茲因賣方願將下列不動產出售予買方,經雙方協議,訂立契約條款如後以資遵守: 第 一 條:買賣標的:已登記者以登記簿登載之內容為準。 本買賣範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及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得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 (附件一)或於「特約事項」欄約定,賣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 第二條、買賣價金. 本買賣總價款議定為新台幣元整。 土地:(以每坪 元整計價)一、土地價款: 二、建物價款: 三、車位價款: 第三條、付款方式.

  3.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以下簡稱買方),出賣人: (以下簡稱賣方), 茲因賣方願將下列不動產出售予買方經雙方協議訂立契約條款如後以資遵守: 第 一 條:買賣標的:已登記者以登記簿登載之內容為準。 本買賣範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及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得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附件一)或於「特約事項」欄約定,賣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 第二條、買賣價金. 本買賣總價款議定為新台幣元整。 土地:(以每坪 元整計價) 一、土地價款: 二、建物價款: 三、車位價款: 第三條、付款方式.

  4. 2023年9月14日 · 買賣契約書私契) 】 民眾買賣不動產前通常會先訂立書面買賣契約私契),再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時訂立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契)。 公契才需按契約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私契則不須繳納印花稅。

  5. 範本. 戶別: 姓名: 土 地 預 售 買 賣 契 約 書. 立契約書人: 買方: 賣方:王 思 銘 ( 代表人) 茲為樂晴土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王 思 銘. 第二條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買賣標的物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條 土地標示. 一、土地坐落: 新北市板橋區成功段137 地號等兩筆土地,面積共計912.86平方公尺(276.14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6. 買賣雙方同意就本買賣契約之履約委由 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 賣價金履約保證及交易管理作業同時簽立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書』,該保證書 視為買賣合約的一部分買賣雙方同意將本買賣契約之價金交由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管

  7. 內政部地政司網頁 本部目前已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8. 2022年3月9日 · 公契係作為產權移轉之用私契關於不動產簽約. 買賣不動產所簽訂的契約一般分公契及私契私契是指買賣雙方在辦理登記前先行訂定的書面買賣契約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時所訂定的契約俗稱公契才應按契約書記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此,持憑辦理物權登記的公契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應貼繳印花稅。 提醒注意,私契雖不用貼花,但如果在私契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因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收款人於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價金,並於收款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則可免貼 (繳)印花稅票。

  9. 該局說明民眾買賣不動產在辦理登記前買賣雙方常會先訂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俟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訂定 所有權 買賣移轉契約書俗稱公契),這兩份契約書是否均要繳納印花稅民眾常混淆不清該局進一步說明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係指設定 典權 及買賣、交換、 贈與 、分割不動產所訂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因此持契約憑證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的公契才需按契約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私契非登記之契據,則不須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在私契上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10. 茲為下列土地及建物買賣事宜,立契約書人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第一條:買賣標的物 本件買賣標的物之建物及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 . 第二條:買賣價款 一、本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元正。 二、其土地、建物各別價款如次: ()土地款:新台幣 元正。 (二)建物款:新台幣 元正。 第三條:付款約定 一、甲方應支付乙方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按下列付款方式,由甲方開立以各該期付款日當天之即期支票或台支,於陽信商業銀行 (住址: )交付乙方。 (一)於雙方簽訂本契約書及備妥移轉過戶登記所須交付之文件書類及證件時,由甲方給付第一期價款新台幣 正予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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