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中央主管機關為整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得對指定公告之化學物質,依其產生量輸入量,向製造者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並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其收支、保管運用辦,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基金用途如下:

  2.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測轄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其污染物濃度達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應採取適當措施,追查污染責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其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而達土壤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者,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公告 ...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工作因有其特殊性與執行面複雜性,常常無法於污染事件發生初期及時確認污染責任者行為人,需政府採取應變必要措施協助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或因污染行為人不遵行規定辦理整治工作時,需由政府先行代為執行,故一套健全穩定的經費支應制度,將 ...

  4.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3 日 制定51條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2 日公布 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2358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1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

  5.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工作因有其特殊性與執行面複雜性,常常無法於污染事件發生初期及時確認污染責任者行為人,需政府採取應變必要措施協助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或因污染行為人不遵行規定辦理整治工作時,需由政府先行代為執行,故一套健全穩定的經費支應制度,將 ...

  6. 法規內容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 規定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檢測資料,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土地讓與人未依前項規定提供受讓人相關資料者,於該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時,其責任與本 ...

  7. 五、地下水污染:指地下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變更品質,有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之虞。六、底泥污染:指底泥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影響地面水體生態環境與生食物的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之虞。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