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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1月6日 · 借名買房系借名人和登記人之間的約定根據公示公信原則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登記人為所有權人一旦登記人涉訴該房屋作為其財產面臨被查封或處分的危險。 如:登記人離婚,其配偶主張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分割;登記人負有債務,債權人申請保全而致該房屋被查封。 6. 登記人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 由於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記人為房屋所有權人。 二者簽訂買賣協定,如第三人不知借名登記,則借名人面臨喪失房屋的可能,其只能依不當得利向登記人主張賠償。 小編提醒 如何避險? 對於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強製性規定的借名買房,如辦理貸款困難, 小編建議雙方簽訂書面協定,以“白紙黑字”的形式固定借名買房行為,如果有條件可以對協定進行公證,這樣可以明確出資人與登記人之間究竟是借款關係還是借名買房。

  2. 2022年3月5日 · 3月4日晚間,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 3月2日,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保監會聯合人民銀行馬上要頒布一個文件,已征求了十幾個部門的意見,就是要做好對新市民的服務工作。

  3. 首先,須持有所購房屋產權證明(新房拿到不動產權證,二手房已完成過戶)。 另外,所購房屋用途為住宅(公寓和商鋪是不能將戶口遷入的),房屋產權類別必須為私有。 其次,申請人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國內常住戶口居民。 如果是外市人員,則要在房屋所在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一定期限(一般為1年)以上,這個可以直接到社保局列印繳納流水單,可蓋社保局的公章。 最後就是要滿足各省市的其他要求。 注意! 不同地區遷戶口的條件有所不同,因此在買房遷戶口前,記得先了解清楚自己所在當的相關政策才行。 二、買房遷戶口所需要的手續有哪些? 1、谘詢房屋所在地居委會是否接受落戶. 可以先到房屋所在地居委會谘詢,買房後是否能夠接受遷入的戶口? 居委會如果能夠接受的話,那麽則可以考慮買房的相關事宜找。 即開始看房選房一系列操作。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18年5月14日 · 1、把房子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方便又省錢,還能減少稅費; 相比贈予、繼承等能省下數萬元過戶稅費,還不用擔心將來會徵收遺產稅。 2、房子可以作為婚前財產,不用擔心子女離婚時房子遭分割; 提前為孩子購置房產,一方面為孩子將來結婚做準備,另一方面根據目前的婚姻法,夫妻一方婚前的房產婚後屬於個人財產,其配偶無權分割。 3、規避家庭破產風險,為自己和孩子都留條後路。 有些家長從事風險性商業經營活動,以孩子的名義購置房產,一方面可以給子女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 另一方面,如果家長面臨生意失敗,資不抵債等風險,還能為自己和孩子都留條後路。 4、夫妻雙方出現感情危機,從保護子女權益出發,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

  6. 2018年6月5日 · 1.雙方是否都具有購房資質. 購房資質審核的是兩個家庭的情況,登記和網簽在家庭名下的所有住房,均算作家庭名下的房產。 2.朋友一起買房要注意約定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約定的份額直接影響了兩人在房屋所有權方面的佔比,未來出售房屋會根據份額得到相應的房款。 3.會影響未來購房資質認定. 非同一家庭的2名或以上個人,以共有權的形式共有一套住房的,各自家庭計擁有一套住房。 因此,如果兩個朋友共同購買了房屋,其中任意一人都會被記入一套住宅,會影響以後的購房資質。 4.房屋出售需達成一致. 多人共同擁有一套房產即為房屋的共有權人,《合約法》規定,未經全部共有權人同意,所簽署的合約是無效的。

  7. 2018年12月16日 · 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人的名字. 房產證指的就是《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部門製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 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8. 2018年4月18日 · 合約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約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意思表示真實。 ”所以若開發商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在雙方平等自願的情況下與擬購房者簽訂了意向書這種意向書就是有效的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 裁判要旨.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約義務或者履行合約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約一方訂立合約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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