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其他便民服務 -災害事件專區-0403花蓮地震震災事件專區-災區受災之勞保職保就保農保農職保國保被保險人自付部分保險費免繳由政府補助-國保保險費. 三、國保保險費. Q1.我可以免繳或延後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嗎? A: (1)依「災害防救法」第46條及「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災區受災之國保被保險人如有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保險費補助對象為事故者而非領取者);或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或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標準情形之一者,災害發生當月起6個月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2)依「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前述被保險人於災害發生時「未逾期」保險費,可以延後6個月繳納。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其他便民服務 -災害事件專區-0206花蓮震災事件專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因應0206花蓮震災權宜措施答客問 -一、勞、就保保險. 一、勞、就保保險. Q1.我可以免繳勞、就保保險費嗎? A: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5規定,災區受災之勞、就保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另依「災區受災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災區受災之勞、就保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災害發生當月起6個月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1)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保險費補助對象為事故者而非領取者)。 (2)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3)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標準之戶內人口。

  3. 2024年2月19日 · 一、一次金給付:.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並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給付等級日數,增給50%計算發給。. 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8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45日。. 二、年金給付:.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 ...

  4. 給付部分 給付通則 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的職災保險給付有哪幾種? 2.職災保險給付金額如何計算?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有何不同? 3.勞工發生職災事故,都可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嗎? 4.沒有參加職災保險也能請領職災保險給付的情形為何?

  5. Q1.我可以免繳勞、就保保險費嗎? A: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5規定,災區受災之勞、就保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另依「災區受災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災區受災之勞、就保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災害發生當月起6 ...

  6. 1勞工保險局提供意見被保險人失蹤經依法宣告死亡由其家屬請領死亡給付後生還時將死亡給付繳還再參加本保險者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 (現修正為47條)規定,其以往保險年資應予承認。 未繳還死亡給付再參加本保險者,則似應以新參加之被保險人論,原領死亡給付並非必需繳還。 (2)內政部核示:可照勞工保險局所提意見辦理。 內政部69年4月17日69臺內社字第54203號函.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戶籍登記未滿6個月者,不得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養父母則不受戶籍登記滿6個月之限制。 (1)勞工保險局提供意見:查勞工保險條例第27條規定:「被保險人之養子女戶籍登記未滿6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所稱戶籍登記,依訂定該條文之精神,似應以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之日為準。

  7. 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於災害發生前有欠繳保險費情形者,自災害發生當月起六個月內,不予催繳; 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亦同。 災害發生當時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受災國保被保險人得自繳納期限屆至翌日起延後六個月繳納, 該期間不計收利息。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