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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國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其父或母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經許可居留之我國國民、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居留:

  2. 外國人因在臺之親屬患重病或受重傷而須留臺處理相關事宜,係家人親屬間照顧之人倫道義及權益,不應將親屬限縮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爰放寬適用對象。 (修正條文第3條) 二、放寬外國人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延期居留;外國人年齡在18歲以上,並符合一定情形,增列其父或母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得申請延期居留。 為使外國人有更充裕期間申請延期居留,將得申請延期居留之期間,由30日放寬為3個月,以資便民;實務上遇有外國人之父或母為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該外國人之父或母係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國民身分證,皆未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爰放寬適用對象。 (修正條文第9條)

  3. 外國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其父或母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經許可居留之我國國民、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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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3年12月27日 · 外國人因在臺之親屬患重病或受重傷而須留臺處理相關事宜,係家人親屬間照顧之人倫道義及權益,不應將親屬限縮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爰放寬適用對象。 (修正條文第3條) 二、放寬外國人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延期居留;外國人年齡在18歲以上,並符合一定情形,增列其父或母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得申請延期居留。 為使外國人有更充裕期間申請延期居留,將得申請延期居留之期間,由30日放寬為3個月,以資便民;實務上遇有外國人之父或母為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該外國人之父或母係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國民身分證,皆未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爰放寬適用對象。 (修正條文第9條)

  6.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總說明.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本辦法近幾次修正均係配合政策及實務運作所需,修正特定條文,其餘 ...

  7. 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8. 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第22條之1條文,自107年12月5日施行. 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日:107-12-05. 發稿單位:移民署. 發表人:翁靜如. 聯絡電話:02-2388-9393 #2556. 聯絡人:翁靜如. 聯絡電話:02-2388-9393 #2556. 發稿單位: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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