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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三種法律是中國在外商投資方面的基礎性法律被統稱為外資三法」。 [1] 經過數十年的變遷至2018年11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累計達95萬家實際利用外資累計超過2萬億美元而外資三法規定的範圍與民法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條款形成多處重疊並且不再適應新的外商投資環境。 [2] 而為了促進鼓勵境外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投資促進對投資環境的完善和發展需專門起草外商投資法。 [3] 立法過程 [ 編輯] 2019年4月29日 商務部副部長 兼貿易談判副代表 王受文 :《外商投資法》將於2020年生效 正制定相關配套法規. 中共中央總書記 習近平 針對這一情況作出指示:「要加快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制定新的外資基礎性法律」。

  2.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利率交換 [1] (英語: Interest Rate Swap ,簡稱: IRS ,中國大陸稱作 利率掉期 ,香港稱作 利率互換 ),指債信評等不同的籌資者,立約 交換 相同期限、相同金額債務之利息流量,以共同節省債息、降低 融資 總成本的規避利率風險行為。 在利率 交換契約 中,是以不同的利率指標(浮動或固定利率)作為交換標的,不過,雖然計息方式改變,但卻不需交換雙方的原始本金,而僅就利息差額進行結算(Netting Settlement);換言之,利率交換的風險僅在於淨現金流量的部分。

  3.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是一系列以原則性為基礎的準則,它只規定了寬泛的規則而不是約束到具體的業務處理。. 到2002年為止,大量的國際會計準則提供了多種可選的處理方法;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改進方案是儘量找到並減少同一業務的可選擇的處理方案。. 準則 ...

  4. 2013年6月25日 ·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英語譯名: 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 或 Cross-strait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1] ,簡稱 CSSTA ),是 海峽兩岸 依據《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簡稱ECFA)第四條,於2013年6月21日在 上海市 簽署的 服務貿易協定 。 在 臺灣 ,由於部分人士擔憂該協議可能使臺灣在經濟與政治上更受 中國大陸 操縱,加上民眾不滿 中國國民黨 政府的政策長期傾斜中國大陸,導致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存查爭議 與 太陽花學運 的發生,使該協議在台灣社會造成廣泛的爭議和討論,兩岸服貿協議因此被擱置至今。 簽署背景 [ 編輯]

  5.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FDI 」重新導向至此。 關於有關故障檢測的同縮寫條目,請見「 故障檢測和隔離 」。 外國直接投資 (英語: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 縮寫 : FDI ),簡稱 外資 ,指外國企業為獲得利益在本地所作的經濟投資。 一般而言,外國企業會和本地企業組成一個 公司 ,形成一個 跨國企業 。 為了證明跨國企業 母公司 足以承擔其對於海外聯合企業或公司等的治理權,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定義治理權須要至少10%或者更多的普通股份,抑或擁有投票權的團體組織,與其相等的非團體組織。 低於此限制的只能算是投資組合。 廣義上的外資包括 併購 、建設新設施、將海外業務賺取的利潤進行再投資以及公司內部貸款。

  6. 對於經濟學中的特定問題,例如 凱因斯主義經濟學總體經濟政策的有效性和可取性,也有不同看法。 雖然歷史上很少有主流經濟學家們認為自己作為該「學派」的成員,很多人會認同 新古典經濟學派 、 貨幣主義 、 凱因斯主義經濟學 、 新古典經濟學 ,或者 行為經濟學 中的一個或更多。

  7. 根據不同 貨幣的含金量對比制訂出彼此之間的匯率 在這一制度下的匯率或是由黃金的流入與流出予以調節,或是在貨幣當局調控下,在法定的幅度內波動。但在實行固定匯率制度時期,若國際外匯市場行情發生劇變,也易招受國際游資的衝擊。尤其是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