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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是什麼?
全台各大學為何改採遠距教學?
什麼是「遠距教學」?
大學生對遠距教學的看法與心得為何?
學校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應依學校規定由開課單位擬具教學計畫,依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規定之課程規劃及研議程序,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公告於網路。. 前項教學計畫,應載明教學目標、修讀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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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se Regulations the term “distance ...
- 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資(二)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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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 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 方式進行者。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 學習活動之時數。 第 三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 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第 四 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 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第三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第四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 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 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 薪。 三、 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 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每一 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 方式進行者。 一、定義遠距教學及遠距教學課程之內涵 及方式。 二、第一項所定通訊網路係透過郵寄、電 話或即時電子通信等進行;電腦網 路係透過電腦網路進行,非同步遠 距教學;視訊頻道係透過電視或視 訊會議等進行,即同步遠距教學。 三、為區別目前各大學利用電腦網路進行 輔助教學與遠距教學之不同,爰第 二項明定每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 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始 為遠距教學課程。 第四條 各校辦理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 位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 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明定學校辦理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 理,並得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支援教師製作 教材。
臺灣大學遠距教學-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首頁. 服務介紹. 作業辦法及法規. 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第 三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第 四 條.
-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 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 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
- 臺教高通字第1080038536B號 令
遠距教學方式包括:(一) 同步遠距教學:指科目總授課時數二分之一( 含)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且主要( 或多數)採網路視訊系統,以同步教學進行者。 (二) 非同步遠距教學:指科目總授課時數二分之一( 含)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且主要( 或多數)採網路教學平台,以非同步教學進行者。 (三) 混合式遠距教學:指課堂教學有利用遠距教學授課,但遠距授課時數未達課程總授課時數的二分之一,為輔助教學性質。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四、 遠距教學授課教師應提出教學計畫,經系( 所、學位學程)、院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授。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每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第 3 條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第 4 條 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於具備教學實施、記錄學生學習情形及其他支援學習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