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 ...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整理. 壹、 權力分立與憲法. 一、 J328 (一)、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 (二)、 國家領土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二、 J449 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不得予以變更: 國民主權原則. 民主共和國原則. 保障人民權利.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三、 J613 (一)、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傳播委員會在內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行政院應有通傳會之人事決定權。 (二)、 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決定,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之界線. 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

  3.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二十六)(101年8月版 745-91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8、10、11、12、14、15、22、23、24、77、78、80、145、148、155、156、157 條

  4. 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 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 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 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 。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78 條及第 84 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 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 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 2 日之休 息,作為例假。 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5. 解釋文.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 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理由書. 1.

  6. 2024-04-19. 案件訊息. 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聲請人朱育德聲請案等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 2024-04-17. 案件訊息. 公告憲法法庭113年4月23日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等聲請案言詞辯論取得民眾旁聽證資格名單. 更多公告. 熱門服務. 常見問答.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線上起訴. 司法便民.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裁判書查詢. 主文公告查詢.

  7. 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2 卷 5 期 1-59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三)(99年5月版 1-97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339 期 3-76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十三)第 685-788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159-16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5、27、133、174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4、9、10 條. 解釋文: 一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 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

  8.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share分享按鈕. 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 聲請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179號聲請人慈祐宮) 解釋公布日期:110年12月24日. 事實背景. 1.聲請人因文化資產保存法事件,訴願後復提起行政訴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70號判決所適用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9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9年5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9.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share分享按鈕. 憲法訴訟法新制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具六大特色.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庭化解釋裁判化. 公布憲法訴訟法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審查案件程序法庭化審理結果裁判化公開透明符合司法權本質完善憲法審查制度。 二、新增裁判憲法審查,除法規範憲法審查外,也可審查確定終局裁判. 新增裁判憲法審查,使除了法律命令外,人民對於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認有違憲之虞,也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其違憲,保障人民基本權。 三、引進「法庭之友」制度,許可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 憲法法庭於案件受理後,可以主動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以廣徵意見,作為審理案件的參考。

  10. 2021年12月6日 · 違憲審查的任務在我國是由大法官負責而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聲請審查審查程序如何進行等原本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簡稱「大審法」)進行。 但大審法自1958年公布,至今已超過60年 [1] ,前一次修正距離今天也超過25年,而且在案件量愈來愈多,類型也愈來愈複雜的情況下,大審法已經無法應付現在的需求。 此外,過去的大審法規定大法官只能對於「法律規定」進行違憲審查,也就是只能判斷法律條文本身是否違反憲法。 但是這樣的解釋方式產生了一個漏洞,也就是當法官適用法規作成判決時,法規本身雖然合於憲法要求,但是法官以不正確的方式適用法規,導致判決結果侵害了人民基本權利 [2] ,這樣的「裁判違憲」狀態,並無法用原本的違憲審查方式解決。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