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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 ...

  2. 解釋文.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 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理由書. 1.

  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整理. 壹、 權力分立與憲法. 一、 J328 (一)、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 (二)、 國家領土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二、 J449 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不得予以變更: 國民主權原則. 民主共和國原則. 保障人民權利.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三、 J613 (一)、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傳播委員會在內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行政院應有通傳會之人事決定權。 (二)、 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決定,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之界線. 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

  4. 2021年5月7日 · 1.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嗣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同條項時就自製之獵槍部分僅調整文字規範意旨相同就除罪範圍之設定尚不生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問題其所稱自製之獵槍一詞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2. 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對於自製獵槍之規範尚有所不足,未符合使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有違。

  5.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二十六)(101年8月版 745-91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8、10、11、12、14、15、22、23、24、77、78、80、145、148、155、156、157 條

  6. 解釋文: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 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 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 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 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 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 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又如行政首長 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 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立法院行 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7. 2015年7月22日 · 大法官釋字釋字第718號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重要性】★★★★★. 【解釋日期】103.3.21. 【解釋爭點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解釋文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均應自中華民國一 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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