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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 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

  2. 1. 本件係因王0博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北秩聲字第一六號裁定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經大法官議決應予受理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內政部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十六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邀請鑑定人到庭陳述意見。 2. 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新聞自由及工作權,其理由略謂:一、新聞記者得自由蒐集、採訪並查證新聞資料之權利,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一)依據憲法第十一條所謂之「出版」自由,參以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意旨,新聞自由應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3.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12月01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31846號. 解釋爭點. 1.監獄行刑法第66條是否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 2.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款、第2款及第7款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 3.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 ...

  4. 2019年4月3日 · 大法官網站全新改版 便捷釋憲資訊查詢. 【本刊訊為提供民眾更便捷查詢釋憲相關資訊司法院大法官網站於4月2日全面改版上線由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圖右)、大法官書記處王碧芳處長左2及資訊處王金龍處長左1共同說明新版網站的 ...

  5. 壹、立法過程.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規定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行憲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更迭及至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修正公布全文35條後施行至今。 現行實務運作配合法規之制修,大法官係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94年6月10日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正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訂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是以相關審理程序於大審法應予明定。

  6. 1. 國家為健全大學組織有利大學教育宗旨之實現固得以法律規定大學內部組織之主要架構惟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大學自治亦屬該條之保障範圍。 舉凡教學、學習自由、講授內容、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自由等均屬大學自治之項目,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釋示在案。 大學於上開教學研究相關之範疇內,就其內部組織亦應享有相當程度之自主組織權,如大學認無須開設某種課程,而法令仍強制規定應設置與該課程相關之規劃及教學單位,即與憲法保障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之意旨不符。 倘各大學依其自主之決策,認有提供學生修習軍訓或護理課程之必要,自得設置與軍訓或護理課程相關之單位,並依法聘請適任之教學人員。

  7. 2021年5月28日 · 大法官是我國憲法所規定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有無違反憲法的唯一機關而當大法官針對特定案件經過開會討論言詞辯論等程序達成結論後產出的就是一號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解釋的相關文件大致可以分成幾個部分: 1. 解釋文:為大法官針對本次申請案件的結論。 2. 理由書:理由書就是大法官得出結論的論證過程。 3. 意見書:意見書是本次釋字的重點,意見書可以依照大法官的立場分成兩種,協同與不同。 4. (部分)協同/不同意見書:大法官如果與解釋文的立場相同,但論證不同時,就會撰寫協同意見書;如果連跟解釋文立場都不同時,則會撰寫不同意見書。 而除了撰寫者,其他大法官可能也會贊同該意見書,於是就會有某某大法官提出,其他大法官加入的情況。

  8. 2021年5月7日 · 解釋文. 1.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嗣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同條項時,就自製之獵槍部分,僅調整文字,規範意旨相同)就除罪範圍之設定,尚不生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問題;其所稱自製之獵槍一詞,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2. 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對於自製獵槍之規範尚有所不足,未符合使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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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年11月30日 · 所謂的釋憲就是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所以大法官釋憲的效力可能是宣告該法令合憲違憲」。 詳細的說,現行大法官解釋有7種可能 [2] : 該法令並無違憲,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例如: 釋字第509號 。 定期修法。 例如: 釋字第748號 。 警告性裁判。 例如: 釋字第535號 。 立即失效。 例如: 釋字第340號 。 定期失效。 例如: 釋字第638號 。 以解釋代替立法。 例如: 釋字第748號 。 自始無效。 例如: 釋字第499號 。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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