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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不滿因發表言論涉刑法公然侮辱罪遭判刑,認為已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案共31案審理,去年底召開言詞辯論,法務部認為合憲,公然侮辱罪保護的法益是名譽權,也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憲法法庭今天下午3時將宣示宣判,是否除罪化備受矚目。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項規定,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常見行為包括罵人三字經、畜生等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的言語;同法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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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04-19. 案件訊息. 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聲請人朱育德聲請案等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 2024-04-17. 案件訊息. 公告憲法法庭113年4月23日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等聲請案言詞辯論取得民眾旁聽證資格名單. 2024-04-17. 新聞稿. 捷克憲法法院院長JUDr. Josef Baxa率團來臺司法交流,蒞院演講「由歷史角度看捷克共和國憲法法院」 更多公告. 熱門服務. 常見問答.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線上起訴. 司法便民.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裁判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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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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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沿革與過程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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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LIVE 憲法法庭113年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罪案(一)】及第4號判決【公然侮辱罪案(二)等】記者會(1130426) 憲法法庭113年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罪案(一)】(1130426)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司法院

  4. 2020年5月29日 · 解釋文. 1.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2.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理由書. 1.

  5. 2017年5月25日 ·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正式名稱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中華民國憲法 》所作成的 解釋 [1] 。 聲請人 祁家威 是 臺灣 第一位公開 出櫃 的 男同志 ,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應該保障 同性婚姻 ;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後,於2000年向司法院 大法官 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背憲法,以未具體指明牴觸憲法之處為由在程序上被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一路上訴至行政法院。

  6. 2024年4月14日 · 大法官會議於79年間做出釋字第263號解釋,認為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但若有情輕法重,裁判時可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如果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也可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刑罰,與憲法尚無牴觸。 另外,一名台北地方法院陳姓法官審理販毒案時,認為肅清煙毒條例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關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規定,違背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生命權保障原則,聲請釋憲。 大法官於88年做出釋字第476號解釋,認為兩法關於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規定,是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的目的而為的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規定。 (編輯:蕭博文)1130414. (中央社製圖)

  7. 壹、立法過程.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規定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行憲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更迭及至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修正公布全文35條後施行至今。 現行實務運作配合法規之制修,大法官係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94年6月10日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正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訂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是以相關審理程序於大審法應予明定。

  8. 2021年5月7日 · 王光祿等打獵釋憲案大法官於3月9日召開言詞辯論庭7日下午4時在憲法法庭宣示解釋大法官指出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民國102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政府要我們傳承文化,又要抓人」原住民打獵遭判刑,最高法院首度聲請釋憲. 王光祿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後,原住民潘志強及桃園地院法官也聲請釋憲。 大法官將4件聲請合併,3月9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請王光祿、潘志強、內政部、警政署、農委會等相關機關,並請研究原住民族專家及生態保護專家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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