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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釋字第535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0年12月14日. 解釋爭點.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1.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2.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 憲法法庭

      如果大法官在新法施行後才對我的釋憲聲請作出判決,會一併 ...

  3. 釋字第 53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 期 21-27 頁. 大法官關於人權保障男女平權之重要解釋 12 則(民國96年9月版)第 29-32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四)(99年5月版 357-367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442 號 7-16 頁. 守護 ...

  4.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 535 534 533 532 531 530 529 528 527 526 525 524 523 522 521 520 519 518 517 516 515 514 513 512 511 510 509 508 507 506 505 504 491 490 489 488 487 ...

  5. 釋字第585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3年12月15日. 解釋爭點. 真調會條例違憲? 解釋文. 1.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6. 釋字535號解釋做成時, 臺灣 僅有「警察勤務條例」規範 臨檢 行為,且內容簡陋,大法官明確指出 臨檢 涉及人民之 行動自由 、 財產權 、以及 隱私權 等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應受 法律保留原則 之保障,並強調立法者並無授權警察得 任意不顧時間、地點、對象進行臨檢 ,且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 客觀、合理判斷 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其施行過程應受 比例原則 之檢驗。 並要求立法者在2年內加以立法修正,因此催生出了「 警察職權行使法 」。 维基文库 中的相关原始文献: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解釋文. 维基文库 中的相关原始文献: 釋字第535號解釋解釋文.

    • 2001-12-14
    • 李0富
    •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 1999-08-25
  7. 2017年3月20日 · 大法官作出535號解釋釋憲文中除了解釋警察盤查民眾的標準外也指出當時的法規不夠完備必須在2年內通盤檢討。 因此修訂出《警察職權行使法》,其中第6條就對「身分查證」有所規定。...

  8. 大法官覓得一個難得與臨檢具有關聯的聲請釋憲案,大聲對著警察喊出,要注意立法者從未授權警察人員執行於勤務時可以不顧及正當法律程序,明明白白表達出長期以來人民對於警察恣意行使職權的不滿。 在嚴謹證據法則,提昇檢、警、調人員之科學辦案能力早已成為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共識結論的情況下,在人權已逐漸在我國人民形成為普遍意識之時,如果不趕快進一步將警察對人民進行查證身分、攔停、盤查、實施鑑識、蒐證、監視、運用線民、臥底、資料利用、通知到場、即時強制、管束、扣留、進入場所、驅離等措施所應具備之要件、程序及救濟途徑予以法制化,在可見的未來,不但警察辦案會屢出狀況、所取得之證據會遭排除不能適用、所採行之措施會遭人詬議侵害人權,即連平常勤務執行都會與人民時起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