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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5月25日 ·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正式名稱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中華民國憲法 》所作成的 解釋 [1] 。 聲請人 祁家威 是 臺灣 第一位公開 出櫃 的 男同志 ,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應該保障 同性婚姻 ;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後,於2000年向司法院 大法官 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背憲法,以未具體指明牴觸憲法之處為由在程序上被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一路上訴至行政法院。

  2.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52號釋憲案 ,是由 王如玄 律師於1996年9月13日代理陳女士提出,針對 中華民國民法 中,夫妻同居義務問題的釋憲聲請。 因為陳女的丈夫蘇先生提起未履行同居義務獲得勝訴,而陳女士提出多次上訴還是遭到駁回,因此提起釋憲。 該聲請於1998年4月10日由 大法官 做出解釋文宣告民法第1002條原規定違憲促使 立法院 在1998年5月28日做出修正,妻的法律上住所以及同居義務的履行地不再要求妻子必須受限於以丈夫的住所為限。 發起背景 [ 編輯] 1995年,聲請釋憲當事人陳女士與其子女搬進新購 預售屋 ,新環境交通上對陳女士上班及其子女就學皆較為便利,在此之前其丈夫蘇先生因為夫妻失和而返回原住所與父母同住,後來提出妻子應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

  3.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正式名稱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中華民國憲法 》所作成的 解釋 [1] 。 聲請人 祁家威 是 臺灣 第一位公開 出櫃 的 男同志 ,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應該保障 同性婚姻 ;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後,於2000年向司法院 大法官 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背憲法,以未具體指明牴觸憲法之處為由在程序上被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一路上訴至行政法院。

  4. 司法院大法官 ,是 中華民國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於最高 司法機關 司法院 中所設置,具有「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 」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 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設 ...

  5. 司法院大法官 ,是 中華民國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於最高 司法機關 司法院 中所設置,具有「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 」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 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於《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第 5 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 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大法官屬於 憲法法庭 上的 法官 ,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 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 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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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憲法法庭 ,是 中華民國政府 依照《 憲法訴訟法 》規定所設立之單位,為 司法院 之直屬機關,其主廳舍位於 司法大廈 4樓。 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 大法官 擔任, 審判長 由 司法院院長 兼任。 依現行規定,憲法法庭擁有「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 」之職權,並為專責審理「 政黨 違憲解散案」及「 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之常設機關 [1] ,相當於他國之 憲法法院 。

  8.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5號釋憲案 中華民國司法院 大法官對於 中華民國民法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是否違反 中華民國憲法 作出解釋。 當時這個法條規定當父母親在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上有不同意見時,以父親意見為主 [1] 。 該釋憲案由 梁秋蓉 女士、 張佩君 女士、 羅瑩雪 律師和147位立法委員共同的聯署支持,於1994年7月26日提出,同年9月23日由司法院秘書長公布 [2] 。 大法官釋憲結果認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與憲法中第七條人民不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的想法不符,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失效 [1] 。 此次釋憲結果對於 民法親屬篇 修正委員會推動修法有著極大的影響。 發起背景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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