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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5月25日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正式名稱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中華民國憲法 》所作成的 解釋 [1] 。 聲請人 祁家威 是 臺灣 第一位公開 出櫃 的 男同志 ,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應該保障 同性婚姻 ;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後,於2000年向司法院 大法官 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背憲法,以未具體指明牴觸憲法之處為由在程序上被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一路上訴至行政法院。

  2.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正式名稱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中華民國憲法 》所作成的 解釋 [1] 。 聲請人 祁家威 是 臺灣 第一位公開 出櫃 的 男同志 ,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應該保障 同性婚姻 ;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後,於2000年向司法院 大法官 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背憲法,以未具體指明牴觸憲法之處為由在程序上被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一路上訴至行政法院。

  3. 2017年5月25日 · 台湾同性婚姻释宪案 (正式名称为“ 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 ”,又称“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华民国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让同性别二人,得以经营共同生活为目的,成立具亲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结合关系,是否 违反 《 中华民国宪法 》所作成的 解释 [1] 。 声请人 祁家威 是 台湾 第一位公开 出柜 的 男同志 ,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应该保障 同性婚姻 ;1998年申请与同性伴侣公证结婚被拒绝后,于2000年向司法院 大法官 会议声请解释户政机关不受理同性别结婚登记是否违背宪法,以未具体指明抵触宪法之处为由在程序上被驳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仍然遭到拒绝,一路上诉至行政法院。

  4. 2024年3月18日 · 臺灣 婚姻 規範的法源為 中華民國 《 民法 》親屬編當中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或 民事結合 的法律地位。 為了使同性婚姻法制化, 臺灣同志團體 自2012年起積極推動《 多元成家立法草案 》,並就現行《民法》條文不承認同性婚姻提請 司法院 大法官 釋憲 。 反對LGBT權益 人士稱同性婚姻法制化會變動現行婚姻概念,反對用修改《民法》的方式保障相關權益,部分稱可另立專法來處理。 支持同婚的民法派認為另立專法有 隔離政策 之嫌,對權益保障也易掛一漏,徒增立法困擾 [2] 。

  5. 2019年2月20日行政院 根據釋憲案及公投結果提出確保同性婚姻之法律草案並以中性方式命名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 次日21日行政院會議 通過審議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 [7] 同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立法院 三讀 通過,同年5月22日經時任 總統 蔡英文 公布,法案於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 [8] ,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1個、世界第27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9] 歷史. 明清時期 閩俗 男風盛行,兩個男子拜堂成親的風俗時有所聞,那時人們稱這種關係為「 契兄弟 」 [10] 。

  6.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公民投票案. 婚姻平權大平台對草案回應. 伴侶盟對草案回應. 下一代幸福聯盟回應. 護家盟對草案回應.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通過.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簡稱《 748施行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的 同性婚姻 專法。 立法目的係為達成《 中華民國憲法 》婚姻自由之 平等 保護,使 同性婚姻 之關係獲法律承認。 此法於2019年5月17日( 國際不再恐同日 )由 立法院 三讀通過 ,同年5月22日經總統公布,依該施行法本文施行日期規定自同年5月24日(該解釋兩年落日條款生效日)起施行,使 中華民國 成為 亞洲 第一個承認 同性婚姻 的国家。 [2] 修法背景. 2006年草案.

  7.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司法院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通過. 《 司法院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簡稱《 748施行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的 同性婚姻 專法。 立法目的係為達成《 中華民國憲法 》婚姻自由之 平等 保護,使 同性婚姻 之關係獲法律承認。 此法於2019年5月17日( 國際不再恐同日 )由 立法院 三讀通過 ,同年5月22日經總統公布,依該施行法本文施行日期規定自同年5月24日(該解釋兩年落日條款生效日)起施行,使 中華民國 成為 亞洲 第一個承認 同性婚姻 的國家。 [2] 修法背景 [ 編輯] 2006年草案 [ 編輯] 台灣首次婚姻平權法案見於2006年10月11日,由民進黨立法委員 蕭美琴 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