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相關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17年5月25日 ·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正式名稱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又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是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就民法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所作成的

  3.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理由書. 1.

  4.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正式名稱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中華民國憲法 》所作成的 解釋 [1] 。 聲請人 祁家威 是 臺灣 第一位公開 出櫃 的 男同志 ,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應該保障 同性婚姻 ;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後,於2000年向司法院 大法官 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背憲法,以未具體指明牴觸憲法之處為由在程序上被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一路上訴至行政法院。

  5. 2017年5月25日 · 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民法關於婚姻規定如使同性二人無法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有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法修法方式由立法決定如逾期未修正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可以直接依民法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本號解釋另有兩位大法官各撰寫了一份部分不同、一份不同意見書(大法官總共有15位,其中一位迴避)。 一句話:民法禁同婚違憲! 兩年內修法! 不修法同婚可直接登記! 二、 釋字第726號解釋理由書重點分析. 本號解釋理由書共分「三個」部分合計17個段落、3個附註: (一)第1~2段:受理釋憲的理由=大法官:「我是照程序規矩來的。 1.

  6. 立法院於2019 年5月通過同性婚姻專法,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回顧我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歷程,主要關鍵在於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 年5 月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示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權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 然而,2018 年11月的公民投票,確立民法婚姻規定限定為一男一女的結合,同性婚姻不以民法保障。 經過朝野各界的不斷爭論與折衝,立法院最終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透過專法保障同性婚姻。 在上述過程中,前有大法官釋憲以違憲審查的方式啟動同性婚姻合法化,後有公民投票對同性婚姻合法化造成反挫,最終國會仍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付諸實現。

  7. 1. 聲請人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法因應。 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 2. 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 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8. 2017年5月24日 · 台灣大法官周三5月24日釋憲宣佈禁止同性結婚是違反憲法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區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排除了同性這與憲法保障的人民婚姻自由及人民平等權相違背因此有關機關應在兩年內依大法官解釋的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這意味著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將更進一步。...

  1. 相關搜尋

    大法官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