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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share分享按鈕. 前言. 司法院為了強化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推動建立大法庭制度而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已於民國108年7月4日正式上路我國司法已邁入新的篇章未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判例選編及決議制度也一併廢除。 相較於判例、決議,大法庭須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讓檢察官、當事人律師、甚至專家學者都參與表達意見。 當統一法律見解過程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社會多元觀點有機會進入法庭、影響法官,人民會更願意相信司法的決定是周全、禁得起考驗。 茲簡介如下: 一、大法庭審理範圍. 大法庭僅裁判法律爭議,不包含提交案件的本案終局裁判。 二、大法庭組織.

  2. WHAT什麼是大法庭? 在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下設置,庭員由各庭組成,以合議方式,統一法律見解,但不作成本案終局裁判。 WHO,誰能提案? 承審個案的審判庭。 個案當事人可聲請審判庭提案。 HOW大法庭如何運作? (以最高法院為例) 法律爭議: (1)歧異提案。 (2)原則重要性提案。 30天徵詢: 歧異提案前,應向其他庭徵詢意見,以判斷是否提案大法庭。 言詞辯論: (1)檢察官以外的當事人,強制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表達意見。 (2)必要時,得委任專家、學者到場或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 宣示裁定: (1)辯論結束30天內宣示。 (2)得公布不同意見書,讓不同於裁定的見解,能留下供大眾參考。

  3. 首頁. 業務綜覽. 大法庭專區. 大法庭相關流程圖.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share分享按鈕. 一、 合議庭依職權或聲請開啟提案程序.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4.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share分享按鈕. 憲法訴訟法新制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具六大特色.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庭化解釋裁判化. 公布憲法訴訟法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審查案件程序法庭化審理結果裁判化公開透明符合司法權本質完善憲法審查制度。 二、新增裁判憲法審查,除法規範憲法審查外,也可審查確定終局裁判. 新增裁判憲法審查,使除了法律命令外,人民對於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認有違憲之虞,也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其違憲,保障人民基本權。 三、引進「法庭之友」制度,許可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 憲法法庭於案件受理後,可以主動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以廣徵意見,作為審理案件的參考。

  5. 壹、 司法院簡介.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6年公布施行。 中央政府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稱為五院。 司法院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 一、解釋權及憲法法庭審判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由大法官掌理。 大法官15人其中1人並為院長1人並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6. 大法庭訊息公告. 「司改邁大步總統公布憲法法庭及大法庭相關新制新聞稿.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share分享按鈕. 總統於今日 (108年1月4日)公布司法改革3項重要法案憲法訴訟法及大法庭相關法制 (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建立全面司法化之憲法法庭及統一終審法院法律見解之大法庭新制。 壹、憲法訴訟法全文95條,自公布後3年即111年1月4日施行. 為完善保障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憲法訴訟法 (以下簡稱新法)採行全面司法化,未來將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及審查庭審理案件,採取裁判之方式終結案件;新法並納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將從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即舊法)所定之法規範 (法令)憲法審查,擴及於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

  7. 首頁. 常見問答. 大法庭的成員如何產生?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share分享按鈕. 大法庭的成員如何產生大法庭審判長部分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 明定最高法院民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分別擔任。 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之大法庭,依其擇定之辦理事務類型定之(參照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第2項 規定)。 又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6 明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判長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 依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第2項 、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6第2項 規定,提案庭應指定庭員1人,為大法庭之當然成員。 此乃為使大法庭審理法律爭議,得迅速掌握其中重要法律爭點,以促進審判效率,所為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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