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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僑稅務FAQ.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 如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居住,是否亦可列報免稅額? 更新日期:113-04-22.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一、配偶: (一)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 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 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2.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1211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應符合哪些要件? 113-04-23. 1209 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13-04-11. 1217 受扶養者年度中成年或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04-09. 1216 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113-04-09. 1215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哪些要件?

  3. 首頁. 外僑稅務服務. 外僑稅務FAQ.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更新日期:113-04-22.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一)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或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外,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見第十題),但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果不在同一居留地,可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合併另一方所得後向其居留地國稅局辦理合併申報。

  4. 至於結婚或離婚當年度之扶養親屬可以在不重複列報原則下協議由一方或分由雙方申報否則應由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得選擇依所得稅法第73條非居住者之課稅方式繳納所得稅惟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稅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 (財政部53年12月28日台財稅發第09544號令) (財政部8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 (財政部98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 (財政部100年3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

  5.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參、申報程序. 1305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102 (含)以前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

  6.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內申報繳納不過在年度中結婚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結算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仍可以選擇各自單獨或合併申報。 建議您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軟體辦理申報,申報軟體會自動選擇稅額最低之方式計算。 舉例說明.

  7. 1.有關免稅額部分分為下面2點來說明: (1)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附下面兩種證明文件: (A)居民身份證影本。 (B)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2)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如果已成年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要檢附下面的證明文件: (A)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B)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