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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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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录. 隐藏. 序言. 背景. 所在地區. 在海外地區者. 在大陸地區者. 在香港或澳門者. 在臺灣地區者. 身分證明文件與護照. 入出境管制. 臺灣地區. 中國大陸與香港、澳門地區. 其他司法管轄區. 居留臺灣地區. 人數統計. 在台居留人數. 其他國民權利與義務. 備註. 參考文獻.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簡稱 無戶籍國民 [1] ,是指未在 臺灣地區 設有 戶籍 的 中華民國國民 [2] 。 依現行中華民國的《 國籍法 》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2.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5條規定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或持有中國大陸當局發行之護照的人民只能在特殊許可下取得中華民國普通護照此外如果中華民國護照持有者不論是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成為大陸地區人民其護照將會被

  3. 在未另定法律規範的前提下如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發生變化以致危害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中華民國行政院可報請 中華民國總統 停止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採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相關事件 [ 編輯] 常玉侄兒向教育部索討百億畫作 [ 編輯] 第67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大陸地區 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依法定 繼承 、 遺囑 繼承而接受被繼承人在 臺灣地區 之 遺產 ,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超過部分,歸屬 臺灣地區 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 國庫 。 大陸配偶 不適用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4. 在中國大陸未註銷戶籍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及持有香港簽證身份書的香港居民和持有澳門非永久居民身份證的澳門居民合資格港澳人士之隨行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者除外只可以循旅居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之途徑申請入台

  5. 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除了中國籍或未選擇國籍以外的澳門居民不能申請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如果該類人士欲前往中國內地須使用 國籍 國簽發的 護照 等 旅行證件 向 外交部駐港公署 、 外交部駐澳公署 或 中國駐外使領館處 申請對應類型的 中國簽證 或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免簽證入境。 歷史 [ 編輯] 參見: 香港深圳邊界 和 香港邊境禁區. 1898年《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內文有「至 九龍 向通 新安 陸路,中國官民照常行走」 香港特區護照、回鄉證(封面糢糊及已註銷)及99版《通行證》大小對比. 1898年8月6日生效的《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規定, 九龍 向通 新安 陸路,中國官民照常行走。

  6. 詳見 法律聲明 。 維基教科書 中的相關電子教學: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護照條例/2000年.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簡稱《 港澳關係條例 》或《 港澳條例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規範香港澳門主權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後,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 ,於 香港回歸 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 立法院 通過 [3] ,並於同年4月2日由時任 總統 李登輝 公布 [4] 。 同年6月,政府在相關說帖中表示,「該條例是基於大陸政策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以規範「九七」後台、港、澳人民間往來事務維護雙方人民的既有權益,並進而增進三者間之良性互動。

  7. 臺灣正體. 工具. 香港人被拒入境澳門事件 是指部分 香港 政治人物 、 學者 、 記者 在入境 澳門 時被 澳門政府 以干犯澳門內部保安綱要法為由拒絕入境後驅逐出境的一系列事件。 香港民主派 對此感到強烈不滿,認為澳門政府打壓入境自由,並認為當局是為了阻止香港民主派與 澳門民主派 進行合作和串連。 另外, 香港政府 亦曾拒絕近2100名澳門居民入境香港 [1] 。 2009年12月10日開始,港澳互免入境申報表協議正式啟動,合資格的 澳門永久性居民 只須憑 澳門身份證 即可前赴香港逗留180天。 赴港申報表也於同日起永久停用 [2] 。 引用條文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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