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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其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姓名與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登記不一致者應舉證確係同一人並以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登記資料申請其經死亡宣告者應於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確定後申請 4 . 大陸地區人民除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身分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外其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得親自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移民署或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提出。 第 5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或第三十條規定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檢附臺灣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出具之保證書: 一、已成年。

  2. 公告資訊. 法案動態.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2023-10-03.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資料點閱次數1110.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以下簡稱本數額表自九十六年九月三日發布生效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茲為配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於一百十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數額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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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法規名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23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六十五歲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由其在臺照料之需要。 二、被其大陸地區親生父母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未滿十八歲。 三、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間,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5.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 QD0518 )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60946062 號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1028663 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

  6.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

  7.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 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政治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對臺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特殊貢獻提供有價值資料有利臺灣地區對大陸地區瞭解具有崇高傳統政教地位對其社會有重大影響力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經有關單位舉證屬實。 五、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請人之配偶及父母、子女或前項第五款申請人之配. 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 境長期居留許可後定居前申請之。 本人長期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原. 隨同或於其許可長期居留後申請配偶、父母或子女之長期居留許可,應併. 同撤銷或廢止之。

  8.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 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或文化考量,不限 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 大陸地區人民因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