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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陸地區人民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期間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且有下列情形者,為在臺灣地區繼續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學士學位,得經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及大陸委員會專案許可其進入臺灣

  2.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其授權機關審核其事由,並

  3.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附檔:. 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PDF. 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表.PDF. 附表三 ...

  4. 第 十一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其種類及效 期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

  5.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區者,大陸地區必要之醫護人員,得申請同行照料。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死亡未滿六個月,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但以二人為限。

  6.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其種類及效期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

  7.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8. 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停留至滿十八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於就學期間亦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第二十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 ...

  9. 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停留至滿十八歲時,仍在臺灣 地區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 學籍者,於就學期間亦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10.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二、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 生子女,年齡在十四歲以下或曾在十四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 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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