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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附檔:. 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PDF. 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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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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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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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 ...

  3.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指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者。

  4.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附檔:. 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PDF. 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 ...

  5. 2017年2月23日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社會交流: (─)探親。 (二)團聚。 (三)奔喪。 (四)探視。 二、專業交流: (─)宗教教義研修。 (二)教育講學。 (三)投資經營管理。 (四)科技研究。 (五)藝文傳習。 (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七)駐點服務。 (八)研修生。 (九)短期專業交流。 三、商務活動交流: (─)演講。 (二)商務研習。 (三)履約活動。 (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五)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四、醫療服務交流: (─)就醫。 (二)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第 4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下列申請方式受理後,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辦理。

  6. 2021年7月27日 · 法規資訊 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警政. 名 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2年2月8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00911812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二、第三十九條附表四,自112年1月1日施行.

  7. 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區之三親等內血親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其父母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請人,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及延期之次數,每年合計以二次為限。 第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准予延期後,得再核給五個月停留期間之許可。

  8.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第十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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