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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附檔:. 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PDF. 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 ...

  2.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指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者。

  3.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附檔:. 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PDF. 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 ...

  4. 2017年2月23日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社會交流: (─)探親。 (二)團聚。 (三)奔喪。 (四)探視。 二、專業交流: (─)宗教教義研修。 (二)教育講學。 (三)投資經營管理。 (四)科技研究。 (五)藝文傳習。 (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七)駐點服務。 (八)研修生。 (九)短期專業交流。 三、商務活動交流: (─)演講。 (二)商務研習。 (三)履約活動。 (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五)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四、醫療服務交流: (─)就醫。 (二)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第 4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下列申請方式受理後,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辦理。

  5. 2021年7月27日 · 法規資訊 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警政. 名 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2年2月8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00911812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二、第三十九條附表四,自112年1月1日施行.

  6. 內政部(書函)稿. 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 予縮短停留期間。 三、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血親或其配偶」:ㄧ個月。 但必要時,得予縮短停留期間。 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六次。 但有其子女有懷動不便。 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 二) 健康因產後二個月未滿情形者,得申請延期一次,核給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素須專人照料。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二、同行照料款為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規定申請者,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三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 申請人為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之年滿六十歲父母、繼父母,得核給一個月至三個月停留期間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三個月。

  7.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第十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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