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一、曾在臺灣地區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學士學位者,且現仍具上開學制學籍。 二、現已申請專案居留排配中,且無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者。

  2. 大陸地區人民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機場、港口之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未備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所定之有效證照文件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照。

  3.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12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 ...

  4.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809324692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5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 第 43 條. 醫療機構依前條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有逾期停留者,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 ...

  6. 第 11 條. 大陸地區人民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其種類及效期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 二、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 ...

  7.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附檔: 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PDF 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表.PDF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