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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檢附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來臺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並備具相關文件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應備申請文件一式三份,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ws.moi.gov.tw/001/Upload/OldFile/civil_download_file/1000516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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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 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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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辦. 一、具備相關專業領域之大陸地區人民,請參閱本辦法附表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表)。 二、申請同(隨)行人員資格條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同行;符合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一年以上者,得申請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隨行。 但申請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或研修生,不得申請同行或隨行。 (二)申請來臺從事駐點記者專業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同行或隨行。
第 三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檢附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來臺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並備具相關文件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應備申請文件一式三份,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三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檢附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來臺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並備具相關文件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應備申請文件一式三份,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 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 但屬緊急情況,且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