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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附檔附表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PDF

  2. 2024年4月30日 ·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44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 第一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 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 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 、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 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第四條.

  3.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所稱天然災害為何? .... 1. Q1-2.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何? ...................... 1. Q1-3.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 ...................................... 1. Q1-4. :訂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目的為何? ...................... 1. Q1-5. :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是否為放假? .................................................. 2. Q1-6.

  4. 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

  5. Q6為何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A6天然災害經發布停止上班是為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之臨時性緊 急應變措施使政府從事災害防救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物

  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 ...

  7. 天然災害颱風警報期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下列時間前對外發布: ()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前一日晚間七時至十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前一日未發布當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於當日零時後,風雨增強,經參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等氣象資料,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四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8. 1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下列時間前對外發布:( )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前一日晚間七時至十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前一日未發布當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於當日零時後,風雨增強,經參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 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等氣象資料,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四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9.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災害管理 的一項法規。 針對 臺澎金馬地區 受 天然災害 影響時,衡量各地區縣市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停班停課標準。 並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布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避免上班職員上課學生因 通勤 遭遇交通困難並承擔危安風險甚至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偶有因工作場所被災害破壞或阻礙而有局部區域或個別機關學校發布停班停課的情況。 以往每年 颱風 侵臺為主要適用情形,而引用此辦法所實施的停止上班、停止上課(停班停課),俗稱為「颱風假」;2013年3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其正名為「 災防假 」。 背景 [ 編輯] 颱風為臺灣常見的天然災害之一,常因此停止上班上課。 圖為2001年 納莉颱風 侵臺衛星雲圖。

  10. 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下列時間前對外發布:( )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前一日晚間七時至十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前一日未發布當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於當日零時後,風雨增強,經參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以下簡稱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等氣象資料,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四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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