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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外匯匯率調整後有關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所有條文. 為期各機關有關新臺幣對美元匯率調整之帳務處理有所依據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實務係就匯率調整所發生之差額為 ...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外匯匯率調整後有關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2. 法規名稱:. 銀行同業間加速解付國外匯入匯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昇銀行服務品質、便利受益人儘速取得國外匯入匯款「設帳銀行. (”AccountWith”Bank)為其它同業」款項,特訂. 定本要點。. 二、銀行應儘量提供受益人 ...

  3. 匯入匯款及匯出匯款之分類及編號.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6日. 所有條文. 本局匯出入匯款統計之匯款分類」,原則上係依據國際收支項目. 歸類且為本行編製國際收支平衡表之重要資料來源。. 由於現行. 入匯款分類及編號部份分類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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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中央銀行台外柒字第1110003846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至第6點、第8點、第11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

  6. 銀 行業並應注意: (申報義務人為公司有限合夥行號者應上經濟部全國 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之公司登記查詢」、「有限合夥 登記查詢」、「商業登記查詢確認公司有限合夥 號登記資料

  7. 所有條文. 一、「結售外匯來源」之填報:依結售外匯之來源填寫。 二、「申報日期」之填報:依申報結售外匯之日期填寫。 三、「申報義務人」之填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 有者為申報義務人,除經中央銀行同意或中央銀行另有規定外, 應以自己名義申報。 (二)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以委託人名義填. 報,並出具委託書及檢附委託人、受託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三)非居住民法人應出具授權書,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或. 法人為申報義務人,並以經授權之代表人或代理人名義填報,及. 敘明代理之事實。 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 理結售。 四、「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之填報: (一)公司、號:

  8.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9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立法意旨). 為平衡國際收支,穩定金融,實施外匯管理,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外匯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前項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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