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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歷史沿革.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置住宅貸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之限制,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 (二)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借款. 人有無以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 1」(購置不動產)者(以下稱房貸);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 1.已有一戶房貸者:其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住宅之購屋貸款. ,除適用前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外,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 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七成。 2.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2.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

  3. 歷史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48812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至第7點、第11點,並自110年12月17 ...

  4.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90046435號令修正發布發布 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9年12月8日生效 (原名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 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8.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1921號令修正發布 ...

  5.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執行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相關規定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為利會員落實執行銀行法第12條之 1及第12條之 2之相關規定,特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96年 2月 6日 ...

  6. 法規名稱:. 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貸款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2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申請貸款者應具備之條件:. (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凡申貸人無自用住宅者,其住宅之有無應經申貸人簽章同意向財政. 部財稅資料中心 ...

  7. 本要點辦理。 二、金融機構收受新臺幣各類別存款(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 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得依存款金額(如以百萬元之倍數為單位) 分段自由牌告其利率。 三、定期性存款分段金額以每筆定存金額為準,活期性存款分段金額以同. 一帳戶每月之日平均餘額為準。 四、金融機構得對同一類別存款(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 、定期儲蓄存款)按存款對象、性質牌告不同利率,但應事先通報中. 央銀行備查。 中央銀行於收到前項通報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同完. 成備查程序。 五、前三點規定,於金融機構收受基層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轉存款之. 情形,不適用之。 六、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由公司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之利率牌告,準用第. 一點至第四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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