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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0條,「有價證券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可求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質疑二,承銷券商需不需要把關百尺竿頭的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