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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凡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例如: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等活動;各機關、團體在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的各項運動 ...

  2.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伍、扣繳規定. 1510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如何辦理扣繳? 更新日期:111-04-29. 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 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10%。 2.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是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一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20%。

  3. 一、自動報繳. 由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所開立發票銷售額按各直轄市或縣(市)規定之徵収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或於網路申報完成,點選電子繳款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paytax)線上繳稅或列印繳款書,次月10日前繳納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二、查定課徵. 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並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一) 有價臨時公演. 1. 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2.

  4.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舉辦職工旅遊、摸彩、聚餐之支出可否列支費用? (2235) 更新日期:106-03-20.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93年7月22日修正動支比率不予限制)部分,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項目列支。 而員工聚餐費用,也應先在福利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項目列支。 (財政部75.7.26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2222) 112-09-11.

  5. 娛樂稅---其他相關規定. 更新日期:112-04-19. 一、利用娛樂設施等推銷貨品免徵娛樂稅. 營利事業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其推銷貨品所取得之營業收入,免徵收娛樂稅。. 二、選美活動非課徵娛樂稅 ...

  6. 一、獎勵規定. ( 一)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給予 1% 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 二) 繳納期限如為 10 日,在 11 日繳納則不得扣領獎勵金,但繳納期限最末日如為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得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繳納,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逾期繳納因公庫人員疏失仍扣領獎勵金時,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依法追繳,但金額在 200 元以下者免予追繳。 二、處罰規定. (一) 娛樂稅代徵人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 經營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違反規定會被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15萬元以下之罰鍰。 1.

  7. 營業人辦理員工伙食購買主、副食品、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均不可扣抵。(財政部75.10.2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 中古車商銷售向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政府機關或個人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其原始取得之進項憑證,能否提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