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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船舶除遊艇及小船外,其危險品之裝卸及載運應依本規則規定。.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之分類、識別、聯合國規格包裝物、包裝規則、標記、標示、標牌、運輸文件、儲存隔離 ...

  2.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 6 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 ...

  3. 雇主原訂高溫作業勞工之工作條件優於本標準者,從其規定。. 第 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溫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指導勞工避免高溫作業危害之必要措施。.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 ...

  4. 第 1 條.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 ...

  5. 第 10 條. 雇主對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為防止粉塵之發散,應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 第 11 條. 雇主對於從事 ...

  6. 第 2 條. 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長期照顧(以下簡稱照)服務:. 一、六十五歲以上。. 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 ...

  7. 四、用核燃料中期貯存設施。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核能主管機關核准之研究用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設施或計畫,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開發行為於增加貯存設施容量或處理量後,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者,非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其貯存設施容量或處理量不得逾原許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