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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8年8月29日 · 訪談各機構和社工,幾乎都有共同的現象,就是社工員都呈現「高離職」狀態。 作為維護社會安全網的核心力量,社會工作者的高流動率,動搖的是台灣社會福利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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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8年8月29日 · 絕大多數的工作者,早在心理狀況惡化前就已離職。 由於案主需求不分日夜,上下班時間不明確的社工,職災認定的界線也相當模糊。 例如打卡下班後處理個案緊急狀況,半路不慎出車禍,算不算職災?

  4. 2015年12月15日 · 儘管勞動部公佈的無薪假協議範例顯示,員工在無薪假期間要離職應視同資遣,要給予資遣費,但是在工會組織不發達的台灣,員工常常忍氣吞聲,自認倒楣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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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7年11月28日 · 可預期以「人力不足」為由拒絕給予護理人員輪班間隔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會維持基層護理人員高離職意願的現狀,護理人員人力繼續短缺,形成惡性循環。

    • 修法討論1:申訴依賴公司自治常失靈,是否應有「外部申訴制」?
    • 修法討論2:職場是否能比照校園性騷擾,設立通報制度?
    • 修法討論3:性騷擾被害人往往非第一時間報案,申訴時效是否要調整?

    修法首要需補上的漏洞,是《性工法》申訴制度缺乏外部機制介入的現狀。 勵馨基金會公民對話處倡議組組長郭育吟代表組織受訪,提出應修法讓勞工局也有裁罰性騷擾行為人的實質權力:第一階段被害人向公司申訴後,若對結果不滿意,第二階段可直接向勞工局申訴,並請勞工局針對行為人進行實質的個案調查與罰鍰。 郭育吟表示,可規定公司性平調查至少需一位的外部委員參與、也要求委員具備的專業和性平素養;公司另應有心理諮商、法律諮詢等資源,提供給被害人。勞動部可以仿照衛福部、教育部,搜羅具有處理性騷擾專業的專家,建立人才庫,當企業需啟動性平流程時,就從其中聘請專家。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玲惠則提醒,讓勞工局對行為人罰鍰不一定能解決問題,因為對部分行為人來說,罰錢沒用,如調職等工作調整,才真的有意義,企業無法迴避內部處理的...

    郭育吟分析,「目前的法令是公司做完調查僅『備查』,當事人只要不繼續往上申訴,主管機關就不知道。」相對於校園性騷擾是有疑似案件就通報地方教育局,她認為,職場性騷擾或許不用做到這程度,但可規定公司一旦受理申訴案,就要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便可以掌握今年有多少企業有人申訴、最終成立或不成立,做通盤檢討。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張晉芬則提出反思:建立通報機制,也有可能令某些主管更傾向吃案。張晉芬2018年曾在數間醫院內進行有關性騷擾的研究,調查3,000多位護理人員是否知悉職場內曾發生的性騷擾、後續如何處理、加害人是否受到處分。結果發現,知悉有職場性騷擾發生者近千位,將近一半都表示性騷擾事件後來「不了了之」。張晉芬主張,應明文規定公司必須公布有性騷擾事件發生與最終懲處,讓大家都知道性騷擾是有後...

    律師莊喬汝直言,一些情節嚴重的性騷擾,對被害人來說是嚴重的心理創傷,「6個月絕對不足以讓一個人從驚嚇,到創傷,到有能力去提告訴,」很多被害人因此喪失救濟管道。莊喬汝提到,在刑事部分,過去已有討論,是否要將性騷擾罪改為非告訴乃論,就不受6個月時效限制,而享10年追溯期。 但性騷擾的犯罪樣態多元,許多不同情節輕重的個案也可能遇到相同困境。社工督導鄭舒容和我們分享實際服務案例,有人是一年前看病時遭性騷擾,當下因沒證據選擇隱忍,但又因這一波#MeToo運動被觸動,才打來向鄭舒容諮詢是否能用法律維護權益;有人是去年在公共場所被故意觸摸臀部,觀察一段時間,赫然發現行為人是慣犯,也襲擊他人,故站出來提起性騷擾罪告訴,但這些個案受害時間都已超過法定時效。 郭育吟提到時效訂立的難點:性騷擾證據搜集不易,若時效...

  6. 2021年7月28日 · 為了更仔細觀察受衝擊行業的情況,我們進一步將這95個行業最新(2021年5月)的僱用人數統計,與2020年1月的數字做對照,找出僱用人數減少最多的前6個行業,分別是 餐館(減少24,206人)、旅行及相關服務業(減少11,480人)、住宿業(減少10,905人 ...

  7. 2022年5月6日 · 由於她們擁有更多的資源(教育、經濟等各方面),也就更有能力把嚴格的理想付諸實踐。. 確實如此,根據一項重要的研究,一提到如何落實養育子女,社會階層似乎顯得特別重要。. 社會學家安妮特.拉蘿(Annette Lareau)發現,相較於窮人與工人階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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