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i] 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臺灣雇主若要在「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時「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滿足「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要件。 唯有在其無法用調職、溝通、輔導、給予改善機會等較為溫和的方式重新安置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 拉丁語 : ultima ratio )的手段,才能依該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1]:452-453 是以,法學家 林更盛 認為,上述要件即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2]:239.

  3. 累積繳金額(雇主按月提撥至少6%及個人自願按月繳的部分):此部分金額只會按繳金額累積增加,不會隨勞退基金投資盈虧而有增減。

  4.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不信任案。

  5. 解僱. 臺灣正體. 工具. 20世紀初一幅描繪一位大學教員遭「一腳踢開」 ( given the boot ,即一種「非自願離職」的 俗語 表示)的插畫。. 解僱 ,也稱 辭退 ,俗稱 炒魷魚 [註 1] 、 開除 。. 解僱是「永久終止 僱傭 關係」或「終止 勞務 合約 關係」的一種,關鍵是由 ...

  6. 寧靜辭職 (英語: Quiet quitting ) [1] ,又稱 無聲離職 、 在職躺平 、 在職離職 、 靜默辭職 ,不是指不出任何聲音辭去工作,而是準時上班後,在工作期間只進行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工作時間完結就準時下班,不再為公司加班,放棄升職加薪的機會。. 此概念 ...

  7. 離職休養 ,簡稱「離休」,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種特有的人事制度與社會保障措施,對符合資格的幹部退出工作崗位後,享有原薪與相應的政治、醫療待遇。 離休幹部的界定範圍為「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 供給制度 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 歷史 [ 編輯]

  8. 辭職是在職業上一個員工辭別自己原先的工作崗位及組織,讓出其職位予新接任人。 與之詞意相近的是 離職 、 退職 ,但不包含 退休 。 員工離職時,要先與下一位接手之人指導其崗位職務上需要被交接之事,之後向人事部門歸還公司所屬物品,比如職員證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