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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是中華民國 勞動法 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 勞動基準法 》(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 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 拉丁語 : ultima ratio )的手段,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1]:452-453, 508-510 反之,若雇主可用 調職 (英語:Intra-company transfer) 、溝通、輔導、給予改善機會等較為緩和的方式重新安置勞工時,則不得逕行終止勞動契約,以保障勞工 工作權 (英語:Right to work) 。 [1]:452-453 勞工若遭到違法解僱,可在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不成立後,向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2. 彈劾 指根據 憲法 的規定, 民意機構 、 監察 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 行政機構 同意就可以取消政府的行政職能,彈劾是這項行動中的第一個階段。 世界 上很多擁有 憲法 的國家或地區可以進行彈劾,比如 美國 、 巴西 、 阿根廷 、 俄羅斯 、 菲律賓 、 愛爾蘭 、 大韓民國、 中華民國 、 法國 、 德國 、 第三帝國 、 波蘭 、 土耳其 等地,主要應用於 總統制 或 半總統制 的國家。 彈劾的英文 impeachment 來自 拉丁語 ,是被捉住的意思。 這個詞也與 現代法語 中的動詞「 empêcher 」和 現代英語 中的「 impede 」類似,意為「阻止」。 中世紀 以來常認為該詞源於拉丁文中的「 impetere 」(攻擊),但這是錯誤的。

  3. 強制提繳部分依規定雇主每月替勞工提繳不低於薪資百分之六的退休金入勞工的個人退休金專戶不得另外從任何的薪資名義中扣除)。 自願提繳部分勞工雇主及自營業者每月可自願提繳以薪資的百分之六為上限自願提繳金額可從當年度的個人綜合 ...

  4.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5. 臺灣正體. 工具. 20世紀初一幅描繪一位大學教員遭「一腳踢開」 ( given the boot ,即一種「非自願離職」的 俗語 表示)的插畫。 解僱 ,也稱 辭退 ,俗稱 炒魷魚 [註 1] 、 開除 。 解僱是「永久終止 僱傭 關係」或「終止 勞務 合約 關係」的一種,關鍵是由 資方 或用人單位方面,主動提出。 相反,若由勞方 僱員 主動提出的,稱為「請辭」,或者「辭職」。 有些地方法律規定不可以 無理解僱 ,至於解僱的理由可以包括: 工作失誤,令公司有損失。 經常遲到早退。 [1] 工作能力未能勝任。 公司改組,內部另外未有其他適合的空缺。 政治立場. 欠缺誠信. 冗員 [2] [3] 「解僱」與「辭職」的比較 [ 編輯] 按勞務合約條款,或者當地《 勞動法 》:

  6.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7. 臺灣正體. 工具. 辭職 是在 職業 上一個員工辭別自己原先的 工作 崗位及 組織 ,讓出其職位予新接任人。 與之詞意相近的是 離職 、 退職 ,但不包含 退休 。 員工離職時,要先與下一位接手之人指導其崗位職務上需要被交接之事,之後向人事部門歸還公司所屬物品,比如職員證、門禁卡、公司 鎖匙 、公務車等。 一旦完成離職手續, 員工福利 會立即停止, 薪水 則發還最後一次(通常是下個月),便不再給付,換來則是收取代通知金、長俸、 強積金 等。 由於員工自動辭職或被開除,相比 解僱 ,公司可節省支出。 有些公司會突然改變工作地點,以達到強迫員工辭職或開除的目的 [1] 。 原因 [ 編輯] 私人理由,申請通過後,便可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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