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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月14日 · 答:雇主提供假資料將負刑事責任,而勞工提出勞檢前宜詳細收集證據以打擊雇主於勞檢中可能不實的說法;另外勞工宜加入工會,以得即時時監督雇主的行為。 第一、申訴人(勞工)提供具體相關事證的重要性: 如果雇主有犯意,當然因此有假造資料的時間。 但,檢查員檢查資料前會告知雇主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之罰則,並於懷疑有假造資料之虞,告知其偽造文書之刑責,故實務上少見有雇主知法犯法或以身試法的現象。 當然,勞檢員不能保證一定能辨別出假造的資料。 但檢查員適時也會透露此次檢查或許為申訴案件,讓公司顧慮申訴人手上可能握有真實之相關資料,使其不敢造次。 不過,如公司膽大妄為,且申訴人並無蒐集並提供真實資料給勞政機關為憑,復以勞檢員訪勞工卻發現勞工亦配合資方說法,則檢查員確實只能負氣結案。

  2. 2014年12月11日 · 申訴人平時最好能留存薪資條或薪資匯款紀錄工作上的通訊紀錄(載有雇主指派工作及工作地點時間等內容之line其他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於申訴時一併附上。 另外,依據申訴事項不同,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據有:有顯示時間,足以證明在該段時間有從事雇主分派工作的照片、工作場所的照片、與雇主協商工作事宜或解僱事由的錄音檔及其書面譯文、用來主張權益之與資方往來的存證信函,及其他能夠佐證申訴事項為確實的相關證據。 當然,如果什麼相關證據都沒有保存,還是可以申訴。 如機關受理且派員實施檢查,檢查結果將視案件複查情況(複雜與否,經常由資方是否善良決定)、該機關當時之檢查能量及所派檢查員之檢查熱情和技巧定之。 Q14:如果需要提供公司的文件,會不會反而被雇主指為洩密而被告?

  3. 2014年10月14日 · 以勞動條件檢查而言,檢查內容以雇主有無遵守勞基法為主,但實務上有勞工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未投保勞保、提繳勞退或投保健保,惟勞保、勞退(新制)及健保的各該主管機關為勞保局及健保局. 雖然勞工局或勞檢處也可以幫忙函轉,只是機關間公文往返,將拖延稽查時間。 且實務上,檢查員可能將有關勞基法之申訴事項檢查完畢後,於回復申訴人檢查結果時,才一併將其他申訴事項移往例如勞保局或健保局另案調查。 故建議勞工針對不同機關管轄事項,分開申請檢查或稽查。 例:小瑩在第一大飯店的廚房當助理,工作一個月後發現雇主沒有幫她保勞保和健保,也沒有提撥勞退,要加班時由雇主用line直接通知而且沒有加班費(不來加班則再扣薪),加上廚房設備老舊致小瑩多次被燙傷。 小瑩想要申訴,應該找什麼單位申請最恰當呢? .

  4. 2013年12月17日 · 但問題是,W一開始是要與雇主協議合意終止勞動關係,而且在提出離職協議後、雇主未同意前仍然繼續工作,未有曠職。. W直到八月發薪時得知被扣薪後,才以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公司依法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不再考慮協議合意離職,所以整個狀況是其實是老闆 ...

  5.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在台北市新上路的【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Q25:最近新聞上很火熱的北市勞動局「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臺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內容是什麼呢? 只有北市適用嗎?

  6. 2014年11月12日 · 雖然不同地區的勞動檢查實施情形可能有所差異,但是可能性極低。 實務上,除了重大職災案件,勞工行政機關面對主動來申訴案件,不論是檢查的強度或是處理的時效,都比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要來得強而有效。 但,全台所有勞動檢查員僅不到300位,面對眾多事業單位,以台中市為例,平均1名檢查員要負責面對將近2萬家事業單位及14.6萬名勞工,據統計,需花27年,且全無休假,才能將所有事業單位檢查一次。 且,以勞動條件檢查為例,完成一個申訴案的檢查,面對比較配合的資方,也得因相關資料的蒐集及整理,不太可能一次檢查完畢。

  7. 2015年7月15日 · 除非勞工經過培訓後在工作上會有加薪或升遷等利益否則這樣的培訓只對雇主有利您的情形即如同以一年最低服務年限來與培訓費用相抵且未見有相應之加薪升遷或其他有利勞工的措施實不符上述之原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負擔此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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