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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沿革. 一、為管制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職員加班費之支給, 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員: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及約僱. 人員。 (二)加班:指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三、職員辦公日上午上班時間前及中午休息時間,不計入加班。 但因業務. 需要,經機關指派執行職務得予計入。 四、各機關應嚴格管控職員加班,不得浮濫,如經查明虛報加班屬實者, 應嚴加議處,其單位主管並應負督導不周之責任。 五、各機關職員加班應填具加班請示單,並詳述加班事由,經主管核准後. 始得加班。 但因應業務實際需要,並事後經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採線上差勤作業系統之機關,其職員應於該系統完成加班請示作. 業。

  2. 說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全文.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全文. 一、為辦理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工代賑事宜,扶助本市經濟弱. 勢市民,解決生活困難,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之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具工作能力,並符合. 下列規定之ㄧ者,得申請以工代賑: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本局處遇輔導之個案。 符合前項第三款規定者,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 活費之二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一點二. 倍為限。 三、以工代賑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環境清潔維護。 (二)協助資料處理。 (三)個案生活照顧。 (四)其他臨時性工作。

  3. 修正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一、為達市政透明,確保員工誠實清廉,依法行政,增進人民信賴,並保障. 員工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與市 ...

  4.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處理獎懲案件,應依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本要點辦理。 警察人員之獎懲,除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有關法令另有規定者, 適用本要點。 二、處理原則: (一)各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原則,恪守公開、 公正、適切、允當之要求,把握時效,依規定核處。 (二)各機關處理權責內應辦之例行性或經常性事項無特殊成效或具體貢獻. 者,不予獎勵。 (三)獎勵應以業務實際承辦(作業)人員為優先;懲處則依責任之歸屬為. 對象,以期賞罰公平。 (四)各機關人員因違法失職而遭受處分者,其主管(官)人員應視情節受. 連帶處分。

  5. 之一。 (四)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領之工作. 費照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給工作費。 (五)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減當月工作費三分之一;申誡二次者,扣減. 當月工作費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減當月工作費全部;記過二次者,扣. 減工作費二個月;記一大過者,扣減工作費三個月,同年度平時功過得予相. 抵。 四、測量助理於月中到職或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發給工作費。 前項實際在勤日數之工作費計算基準,應以當月工作費數額除以該月之總日. 數計算,再乘以實際在勤日數。 五、本工作費之經費由本局及所屬機關在本要點規定之支給基準內,視財政. 狀況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時,得酌減支給。

  6. 法規名稱: 訂定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教人字第100010013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doc

  7. 修正1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一、為規範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教師及職員(以下. 簡稱教職員)之出勤差假管理,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 條第二項及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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