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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12月18日 · 再來看看目前最保障勞工權益的勞動基準法》,根據第 29 條和獎金相關條文,「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乍看之下公司法一樣也是規定公司如有盈餘應派發員工獎酬。 然而,弔詭之處在於,《勞基法》只規定了賺錢公司要發年終獎金,卻沒有強制規範發放的額度或比率。 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即使賺錢公司的老闆只發給每個員工 200 元的紅包,應該就不算違反勞基法了。

  2. 2024年1月25日 · 1. 沒賺錢,不發可以嗎? 至少給予一個月年終獎金. 如果是勞動契約中有明文規範保障年薪,就屬於經常性給予(一般為1或2個月),構成工資的一部分;如果沒有,就屬於恩惠性給予,勞工並無請求權。 雖是如此,但若未約定,企業站在情理法的人情面考量,建議不論公司是否有盈餘,都應該最少發放1個月月薪,以滿足員工過年與發放紅包的需求。 2. 同事愛比較? 給比同業多一些,就能提升員工穩定度. 員工比較的對象,是他們可能換工作的同業,建議雇主以同業為參考值,比同業多發一點就能增加員工穩定度,避免年後離職的問題,還能建立雇主品牌。 不論公司是否虧損,或創業初期未有足夠利潤,都不應該減少員工的年終獎金

  3. 2021年8月4日 · 》 提到,獎勵機制應綜合考量 3 個因素:T(time,時機):員工一完成任務,馬上給予獎金,即時回饋效果最佳;P(place,地點):在所有員工面前頒布獎勵,能帶給員工驕傲感;O(occasion,場合):明確告知員工,什麼情況可獲得獎勵,例如這周包貨 100 件者,予以餐券 2000 元作為鼓勵;150 件者則有 2500 元。 配合明確的獎勵制度之外,《動機,單純的力量》認為, 主管必須展現同理心,承認這份工作單調無趣,並解釋這份工作對企業的重要性 ,例如:客戶名單是帶動業績的基礎。 最後,容許員工以自己的方式達成任務,清楚說出你需要的結果,但別要求他們完全按你的步驟執行。 給予員工自由,完成工作就好,這會讓大家稍微開心一點。

  4. 2023年5月12日 · 快速雖然公司看的是年度收益但其實月度最短)、季度中期給的獎金是比較有激勵效果的由於業務的衝勁像馬達一樣是沒辦法一整年都在衝刺的短期內給予激勵就像車加速了一段路之後需要加油一樣把走期縮短即使獎金分次給得比較少但對業務來說比較有感覺也會為了在下個季度持續拿獎勵而更發揮到激勵的作用。 延伸閱讀: 微軟、索尼都吃過教訓! 想靠「良性競爭」激勵團隊,領導者該怎麼做? 設定好激勵制度還不夠,主管必須做到2件事. 主管除了正確安排激勵制度之外,最重要的是為部屬設定合理的目標,以及規畫出「拿到激勵的路徑」,幫助他們完成全力衝刺。 錯誤的帶人方法,讓你主管之路愈做愈累? 台積電、星巴克、中國信託都指名的帶人教練,讓部屬願意自動解決問題!

  5. 2014年8月11日 · Q在一個組織裡有人表現很好有人表現沒那麼好每次分配績效獎金時總會有人不滿甚至覺得遭受不公平對待而離職主管該怎麼做?. A:這是組織常態。. 舉個例子,有一個50人的班級,老師發給每人一張紙,要所有人以1~10分進行自我評分(1代表最 ...

  6. 2022年1月24日 · 否則員工領到獎金沒被激勵還會怨你 主張只要公司有賺錢就應該要發年終獎金到底是不是這樣呢? 先說結論:勞基法第 29 條的獎金不是一般我們所說的年終獎金。 一、主管機關的解釋 首先,勞基法第 29 條,這裡提到的是獎金或紅利。

  7. 2019年12月17日 · 徐采蘩指出, 獎金用途可以區分為 5 種,依序是償債、必要支出、緊急預備金、理財、犒賞自己 。 償還負債是最優先的用途,像是尚未繳完的分期付款、房貸等,降低未來還款壓力。 第二順位則是預留必要支出,例如過年孝親費用或保險費用等。 再來是用於緊急預備金,也就是當遇到生病、意外等需要用錢時,能夠馬上拿出一筆資金應急,而不會影響到日常生活,這筆預備金建議常備 3 至 6 個月的支出。 接下來則能用於儲蓄、投資。 當上述順位都規畫完畢,就能把獎金拿來犒賞自己。 她也提醒,有些工作者的年終獎金不固定,要避免預設自己每年都會拿到這筆錢,否則一減少或中斷,便會大幅影響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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