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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12月18日 · 再來看看目前最保障勞工權益的《勞動基準法》,根據第 29 條和獎金相關條文,「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乍看之下,與《公司法》一樣,也是規定公司如有盈餘,應派發員工獎酬。 然而,弔詭之處在於,《勞基法》只規定了賺錢公司要發年終獎金,卻沒有強制規範發放的額度或比率。 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即使賺錢公司的老闆只發給每個員工 200 元的紅包,應該就不算違反勞基法了。

  2. 2023年5月12日 · 快速雖然公司看的是年度收益但其實月度最短)、季度中期給的獎金是比較有激勵效果的由於業務的衝勁像馬達一樣是沒辦法一整年都在衝刺的短期內給予激勵就像車加速了一段路之後需要加油一樣把走期縮短即使獎金分次給得 ...

    • Tifi Liu
  3. 2024年1月25日 · 1. 沒賺錢,不發可以嗎? 至少給予一個月年終獎金. 如果是勞動契約中有明文規範保障年薪,就屬於經常性給予(一般為1或2個月),構成工資的一部分;如果沒有,就屬於恩惠性給予,勞工並無請求權。 雖是如此,但若未約定,企業站在情理法的人情面考量,建議不論公司是否有盈餘,都應該最少發放1個月月薪,以滿足員工過年與發放紅包的需求。 2. 同事愛比較? 給比同業多一些,就能提升員工穩定度. 員工比較的對象,是他們可能換工作的同業,建議雇主以同業為參考值,比同業多發一點就能增加員工穩定度,避免年後離職的問題,還能建立雇主品牌。 不論公司是否虧損,或創業初期未有足夠利潤,都不應該減少員工的年終獎金

  4. 2019年12月17日 · 徐采蘩指出, 獎金用途可以區分為 5 種,依序是償債、必要支出、緊急預備金、理財、犒賞自己 。 償還負債是最優先的用途,像是尚未繳完的分期付款、房貸等,降低未來還款壓力。 第二順位則是預留必要支出,例如過年孝親費用或保險費用等。 再來是用於緊急預備金,也就是當遇到生病、意外等需要用錢時,能夠馬上拿出一筆資金應急,而不會影響到日常生活,這筆預備金建議常備 3 至 6 個月的支出。 接下來則能用於儲蓄、投資。 當上述順位都規畫完畢,就能把獎金拿來犒賞自己。 她也提醒,有些工作者的年終獎金不固定,要避免預設自己每年都會拿到這筆錢,否則一減少或中斷,便會大幅影響財務狀況。

  5. 2014年8月11日 · 問題來了這10個人在完成一個專案後公司發下100萬獎金給他們這時主管若將獎金平均分配給這10個人每人拿10萬表現最好的第一名便會因此覺得不公平而離職若是按照每個人績效高低分配獎金的話表現最差的人便會因為不覺得自己是最差的

  6. 2022年1月24日 · 很多人會翻出勞基法第 29 條出來:「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延伸閱讀: 發年終獎金前,主管該做的5件事! 否則員工領到獎金,沒被激勵、還會怨你. 主張只要公司有賺錢,就應該要發年終獎金,到底是不是這樣呢? 先說結論:勞基法第 29 條的獎金,不是一般我們所說的年終獎金。 一、主管機關的解釋. 首先,勞基法第 29 條,這裡提到的是獎金或紅利。 其次,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區分「工資」與「非工資」的部分,是把年終獎金列為非工資。 「工資」的主要特性,是勞務的對價、經常性給予;而「非工資」則是非勞務對價,恩惠性給予。

  7. 2021年3月17日 · 台商公司向來喜歡給年終勝過給高底薪我在外商則相反我是談高底薪低獎金因此何時離職對我來說一點都不重要關於年終獎金的 3 個真相 1. 台灣老闆老謀深算喜歡用年終獎金買工作穩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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