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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更新日期:110-10-06.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 ...

  2. 中獎人如果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中獎獎金每聯 (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稅額;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除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外,仍須將中獎奬金收入減除中獎獎聯購入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未中獎獎聯之購入成本費用部分,如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需,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89.9.4台財稅第0890455700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使用統一發票的乙類經銷商應如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906) 107-07-16. 公益彩券經銷商如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2905) 107-07-16.

  3. 1.87至97年度已經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或公司個人股東,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1規定,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2.98至103年度,依98年5月27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增列第2項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將獲配的盈餘總額列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已無前述得申報扣抵獲配盈餘總額所含稅額之規定。

  4. 惟應按下列規定計算盈餘,並由其獨資事業主或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以其所取得之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餘額計算。 2.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按稽徵機關查定之全年銷售額 (實際營業 額高於查定銷售額時,應依實際營業額計算),依財政部頒訂之擴. 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按所經 營行業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其經營2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應以收入較高業別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財政部92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383號令)

  5. 1162 公益彩券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如為免用統一發票者即小規模營利事業),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04-09.

  6. NT$10 million for matching all the digits from the above special prize winning number. Grand Prize 30660303 NT$2 million for matching all the digits from the above grand prize winning number. First Prize 65056128 07444404 44263900 NT$200,000 for matching all ...

  7. 1510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如何辦理扣繳?. 更新日期:111-04-29. 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 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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