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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0月19日 · 集滿2 大過回家 自,終身不能再 當公務員等情。再 於同年11 月27 日 又偕同醫勞盟理事 與律師召開反霸凌 記者會,並於同日 在影音紀錄資料庫 公民行動網站與醫 勞盟等團體共同具 名發布新聞稿【標 題為:長官罵「幹恁 娘!」醫師申訴卻 遭連四週記過將停

  2. tpa.judicial.gov.tw › tw › dl-87372-07c5b4003abc44ab988fe531b【附件 1 - 最高行政法院

    • 第 251 條
    • 立法理由: 民國 24 年 02 月 01 日 第 251 條
    •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第 251 條
    • 歷史法條: 第 251 條 現行條文(同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 第 251 條(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 第 251 條(民國 57 年 02 月 01 日)
    • 第 251 條(民國 24 年 02 月 01 日)
    • 第 242 條(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 裁判要旨:
    • 裁判要旨:
    • 裁判要旨:
    • 裁判案由:離婚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 者,不在此限。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查民訴律第三百零七條理由謂原告提起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日期,令審判衙門書記,向被告送達訴狀,並以傳票送達於原告及被告。 又查民訴律第三百零八條理由謂為被告得防禦其利益起見,須於訴狀之送達與言詞辯論日期,留出就審期間,使深思熟慮,其期間應視事件難易距離遠近而定,不能一律。故關於就審期間,以法律規定最少限度,應使審長得酌量定之。 遇有急速情形,(例如訴訟事件,若不訊速完結,則將使訴訟物之價格減少,而生至大之損害者。)審判長須因原告聲明縮短就審期間,以保護其利益。

    一、第一項、第二項不修正。 二、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訴狀已先與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且既經準備程序之過程,被告應已知悉起訴事項而能有所準備,為期訴訟迅速進行,應可酌情縮短就審期間,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以利適用。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 者,不在此限。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 者,不在此限。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傳票,一併送達於被告。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傳票,一併送達於被告。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應留之就審期間,係使被告準備辯 論及到場辯論之期間,且限於初次辯論期日,始有適用,此觀同條第一項 之規定自明。

    第二審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所應留之 就審期間,係使被上訴人準備辯論及到場辯論之時間。本件上訴人在原審 既為上訴人而非被上訴人,即不得以原審送達言詞辯論期日之傳票,距言 詞辯論期日未留十日之就審期間,指為違法。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所應留之就審期間,係使被告準備辯論 及到場辯論之期間,於第一審程序,僅限於被告及初次辯論期日始有其適 用,於第二審程序,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一條之規定, 亦限於被上訴人及初次辯論期日始有其適用。抗告人係上訴人,指摘原法 院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未酌留就審期間云云,洵無可採。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黃彥堯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一號 黃彥凱 廖世芳 右抗告人因與陳國恩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續行訴訟,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六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三號 上 訴 人 陳建忠 被上訴人 陳麗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家上字第二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

  3. 家事事件第二審程序. 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所以如果您對第一審家事通常訴訟事件的判決結果不服,除了家事事件法有規定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辦理外(例如 第44條 ),其他像提起上訴 ...

  4. 請至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 1.點選「更多條件查詢」 2.勾選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及 [停止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3.再依各種查詢條件,找到所需資料。. 發布日期:110-04-29. 更新日期:110-04-29.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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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依現行法規定,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不服,. 決繕本,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以資救濟。. 又提起再審之訴,. 者為限,始得為之。. 故當事人若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為主. 張者,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以杜絕再審之浮濫。. 內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