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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孕婦不能吃什麼食物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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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另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部分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申報時,要檢附收據正本,但是如果因為病情需要,要使用醫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己購買時,藥費可以下列的憑證列舉扣除: 1.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的證明。

  2.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何種憑證?. 更新日期:113-04-22.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 ...

  3.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供核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扣除。 如因病在中華民國境外就醫,以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為限,並憑醫院出具證明依規定核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2款第2目之3) (財政部68年6月14日台財稅第33946號函) (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1935 綜合所得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13-04-09. 1927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計算綜合所得稅,可以從所得總額減除之項目有哪些? 113-04-09.

  4. 1.保險費. 您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於申報扣除當年繳納者,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超過24,000元為限,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金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且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毋須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 申報列舉扣除額保險費應檢附承保機構之保險費收據,由機關團體或事業單位彙繳之員工保險費 (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

  5. 1233 醫藥及生育費收據如已繳交服務機關,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申報列舉扣除?. 更新日期:110-10-08. 醫藥及生育費的收據正本如果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費,沒有辦法附上來申報,可以檢附由服務機關證明的收據影本,申報扣除。. 另外,如果遺失醫藥費收據 ...

  6.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須檢附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項規定的病人 (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207,000元。 五、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 歲以下〔民國107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六、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7. (2245) 更新日期:106-03-20. 1.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2.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1)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 (2)航運業及漁撈業自中華民國87年8月1日起之列支標準: ①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50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