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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於夜間工作. 依《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規定,除非經工會同意,或是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否則女性勞工不得於晚上 10 點到隔日清晨 6 點這段時間工作。 但是就算是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女性勞工可以夜間工作,但是懷孕勞工仍然不適用,雇主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可處 9 萬到 45 萬元罰鍰。
    • 可申請改調輕鬆工作. 依《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規定,勞工在懷孕期間,如果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可以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而且不能減少其工資。 雇主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可處 9 萬到 45 萬元罰鍰。
    • 懷孕中,開始請產假時不能解僱. 產假的請法,是生產前後,連續 8 周 56 天,包含例假日都計算在內,依曆連續計算。 至於何時可以開始請,因為每個人體質不同,勞動部說,無論如何,要保留生產後至少 4 周,以利恢復。 所以預產期前 4 周,最遲到生產之日都可以請產假。 而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說,若是懷孕中,尚未生產,已經開始請產假了,這段期間就不能解僱勞工,除非是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事業不能繼續,同時要報主管機關核定者,才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
    • 不可以差別待遇、解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懷孕歧視直接視為「性別歧視」類型,不可以有不利對待。 在訂定勞動契約時,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一旦員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狀況時,就要離職或留職停薪;也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者依第 38-1 條可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 以懷孕為由解僱勞工,可處 30 至 150 萬元罰鍰
    • 懷孕勞工並非完全不能解僱,但應更嚴格遵循法令
    • 如違法解僱懷孕勞工,雇主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 不得已解僱懷孕勞工時,切記解僱事由不能「放馬後炮」

    如前所訴,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定事由。因此,以「懷孕」為理由解僱勞工,是絕對違法的行為。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受雇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而勞動部特別指出,雇主因受雇者懷孕而終止勞動契約,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的性別歧視。違反者依第 38-1 條,可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而若是懷孕中,已經開始請產假了,這時即使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解僱事由仍不得解僱,因為《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有寫明:產假期間與職災治療期間不得解僱。不過它有但書規定,若是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就可以合法解僱。

    前面說了那麼多對於懷孕勞工的保護,那麼,是不是完全不能解僱懷孕勞工?只要解僱懷孕勞工,就是違法呢?當然不是。 應該這麼說:如果勞工還沒開始請產假,只要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解僱事由,且解僱的理由完全與懷孕無關時,雇主還是可以合法進行解僱。在司法實務上,確實是有雇主合法解僱懷孕勞工的判決案例。 但是,基於「母性保護」的立場,主管機關與法院在看待解僱懷孕勞工爭議時,會用比較嚴謹的態度來處理。 例如,懷孕勞工有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規定,申請改調較輕鬆的工作?雇主有沒有考量到懷孕勞工的身心狀況,調整績效評核目標?是否嚴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些都是必須要考量到的狀況。

    1、行政機關的裁罰

    如果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裁罰,並公告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目前在勞動部與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網站上都可以查到。 如果雇主不服裁罰,可以提出訴願,若是訴願被駁回,則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會實際審理主管機關的裁罰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就會駁回。 例1:雇主解僱懷孕勞工,因涉及「懷孕歧視」敗訴 這個判決,是雇主解僱懷孕勞工,涉及懷孕歧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依 38 條之 1 裁罰 30 萬。法院判決雇主敗訴。 例2:雇主以「請安胎假影響績效」為由資遣懷孕勞工,違反《性平法》 這個判決,則是勞工請安胎假,雇主認為因為請安胎假影響績效而解僱,雖然不是因為懷孕而解僱,但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第 2 項有規定,雇主不得因為請安胎假而對勞工有包含解僱等不利待遇,因此雇主是違反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依 38 條裁罰兩萬。法院判決雇主敗訴。

    2、民事訴訟的賠償

    上述《性平法》的行政訴訟是國家對雇主的裁罰,罰鍰是交給國庫,而不是給勞工。而雇主與勞工之間的爭議,則屬於民事訴訟。若雇主違法解僱勞工,勞工可以提出訴訟,要求恢復僱傭關係。 而當法院判雇主解僱違法,就代表從勞工被解僱日到恢復工作這段期間,僱傭關係一直存在,只是雇主單方面不受領勞工的勞務,依照《民法》第 487 條的規定,雇主還是要補償勞工這段期間的工資,而且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實務上的處理方式

    在實際的勞資現場,我們也常看到,有勞工向雇主聲明懷孕,然後就開始擺爛,並表示公司不能解僱,否則就違法。 而雇主即使收集證據,並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進行解僱,勞工還是會聲稱,自己是因為「懷孕」這個理由而遭解僱,因此而產生的勞資爭議調或法院審判不在少數。 雇主碰到這樣的狀況,有些可能會選擇暫時容忍,或是直接與員工溝通,給予一定條件,使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又或者硬碰硬。

    其實多數雇主都很清楚,不能以「懷孕」這個理由而解僱勞工,因此解僱的理由,通常是引用《勞動基準法》最常見的理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除了要舉證勞工的行為確實符合解僱的法定要件,也必須要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例如,是否有做過相關的懲處、約談、教育訓練、調整職務等等,有沒有設法去迴避解僱,是否真的用盡了一切手段都無法改善,最後逼不得已才解僱勞工。 這時,雇主必須很明確的告知勞工,是因為《勞基法》的哪一個條文進行解僱。而且一旦到了訴訟階段,解僱的理由是不可以事後變更或追加的。 因為在訴訟爭議中,雇主的解僱事由是法院審查的重要依據,如果雇主事後變動,對於勞工並不公平。所以雇主不得事後隨意改變、或增加解僱事由,更不能將解僱後所發生的事,在訴訟中做為主張提出來。

  1. 2014年10月28日 · 懷孕不能久坐、久站,不然腳會腫得跟麵龜一樣,連走路都痛;前期可能長時間集中注意力就會頭痛噁心、到後期也必須頻繁的使用洗手間。 會議或討論如果可以控制在 30~60 分鐘內,孕婦會很感激。

  2. 2021年10月21日 · 1. 預告期、資遣費及謀職假不能少. 《勞基法》第 11 條,有資遣費,一般又稱為「經濟性解僱」,主要是指雇主因應經營情況,依第 11 條與勞工解除勞動契約,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必須依法給予預告期間、資遣費及謀職假等。 延伸閱讀: 資遣和解僱差在哪? 資遣費和預告期怎麼算? 2. 「不能勝任」的定義. 第 11 條第 5 款的不能勝任,包含 客觀的能力不足,與主觀的能為而不為。 因為若是勞工能力能夠勝任,但是卻不願意做,也是無法達成雇主預期的經濟目的,因此都包含在這一款內。 3. 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3. 2021年2月23日 · 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目前,只要是雇主解僱勞工,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仍然是法院攻防的焦點,因為勞工必須以工作換取收入維持生計,所以解僱等於是雇主最嚴厲的懲戒手段,因此除非逼不得已,如果有其他方式, 雇主應該要設法迴避 ...

  4. 2021年10月8日 · 像婦產科串連超音波設備,醫生一鍵就可以把寶寶的超音波照片分享給父母親,不再需要額外等待下載的時間,也不會因傳輸設備(USB)帶來困擾;又或是在眼科門診,創實雲端打造視力追蹤的介面,將病歷數位化後轉成圖表呈現,除了讓家長/病患可以

  5. 2024年6月12日 · 七、試用可以延長? 目前多數法院判決是傾向可以,因為如果直接試用不合格,直接解僱,勞工就沒工作了。 所以基於保護勞工工作權的立場,有的法院判決認為雇主可以「單方面」延長試用期間,不必得到勞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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