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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領前條之撫卹費者,為工人之妻或夫,無妻或夫者,依左列順序,工人 有遺囑時,依遺囑: 第一、子女。 第一、父母。 第三、。 第四、同胞兄弟姊妹。

  2.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41 筆 / 現在第 9 筆. 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共 41 筆 / 現在第 9 筆. 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3.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16)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3)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版權所有: 勞動部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4.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英. 第 1 條. 本細則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按年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 結餘提撥之金額,於該 ...

  5. 審查會通過委員吳宜臻等24人提案委員高志鵬等22人提案委員潘孟安等18人提案委員大千等23人提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提案. 先受清償之權。 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二、資遣費及退休金廣義被認為是. 委員吳育仁等19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資遣費與未足額提撥本法第五十五條之退休金,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之用。 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未足額提撥本法第五十五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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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檢索結果. 條文檢索結果.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英. 第 3 條. 勞工 喪假 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 喪假 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 喪. 假 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 喪假 三日,工資照. 給。 第 9 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 喪假 、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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